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如果國稅局認為某公司出具的購貨用增值稅發票有問題,具體調查流程怎麽走?

如果國稅局認為某公司出具的購貨用增值稅發票有問題,具體調查流程怎麽走?

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實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分工制約的原則。稽查局設立選案、檢查、審理、執行部門,分別實施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工作。稽查流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壹)選案環節

稅務稽查選案亦稱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是指按照壹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對納稅人各項信息數據進行采集、分析、篩選,最終為稅務稽查的實施確定具體檢查對象的過程。涉稅案件主要來源於檢舉、上級交辦、各級轉辦、協查拓展、檢查拓展、情報交換和采集的綜合信息。

(二)檢查環節

1.實施檢查

征的壹方認為屬於無償贈送,如果做折扣的話應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否則該折扣不能減。不征的壹方認為不屬於無償贈送。例如,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政策問題解答[之壹]》的通知川國稅函[2008]155號

:"買壹贈壹"是目前商業零售企業普遍采用的壹種促銷方式,其行為性質屬於降價銷售,應按照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

2.收集證據

在檢查環節最重要的是收集、固定證據,證據不充分,案件的處理就有風險。稽查證據主要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筆錄等。

(1)稽查人員收集證據的方法有:

①提供法。責成納稅人提供有關資料。

②換取法。凡需要索取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原件的,可以用統壹的換票證換取發票原件或用提取證據專用收據提取有關資料原件。

③復制法。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錄音、錄象、影印或復制、復印。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④記錄法。到現場觀察並將觀察到的情況制作書面記錄,稽查人、企業在場人及其他當事人簽名蓋章後作為證據。

⑤詢問法。落實征稅問題。

⑥調查法。以調查取證有兩種情況,壹是派人到外單位調查;二是函調,即發函到外地單位調查取證,異地協查回函及所附票據、文書復印件,也應視同取得證。

對通過調查取得和協查取得的證據,可以不需要納稅人簽字認可。

⑦勘察鑒定。如查加油站偷稅問題與技術監督部門配合,解決加油機進出油的數量、金額及解決加油罐溶劑容量問題。

查辦案件人員常使用《稅務稽查底稿》,檢查人員將納稅人的××違法事實如實地填寫在該底稿上,只要納稅人核對無誤後,並在簽署意見處或塗改處蓋其行政公章(押印),且簽署數字準確、確定問題正確、違反了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等意見,應該說是證明其違法事實的證據;凡是納稅人對稽查認定的問題持較大異議,作出處理決定後申請復議而又不可變更處理決定,可能會引起訴訟的,應及時在稅務機關補充取證的有效期內深入取證;

(2)證據的形式和收集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壹是程序要合法。

①收集工作必須由二名(含)以上具有稅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

②收集工作必須在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含協查專用)之後、《稅務處理決定書》之前依法定程序、權限進行;如稅務機關沒有正式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之前,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取證稅務機關無此權力。在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以後收取的證據,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

③收集證據時,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不得對納稅人或證人引供、誘供和逼供

合法性是針對證據取得的規程而言的,只有按照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集的證據,才具有法律效力。凡是以威脅、利誘、逼供、誘供、欺騙等手段收集的材料,都不具有證據效力。

二是收集的證據本身要符合法律要求,能經得起復議或法庭審查。例如取得的證明材料加蓋單位公章,而不能是單位內設部門的章。

(3)下列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①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

②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

③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

④非法剝奪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取得的證據;

⑤復制件或者復制品未經原件、原物保存單位和個人簽章認可,又無其他證據印證的證據;

⑥經過技術處理而無法辨別真偽的證據;

3.結束檢查

檢查結束前,檢查人員可以將發現的稅收違法事實和依據告知被查對象;必要時,可以向被查對象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限期內書面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被查對象口頭說明的,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當事人簽章。檢查結束時,應當根據《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有關資料,制作《稅務稽查報告》,由檢查部門負責人審核。

經檢查沒有發現稅收違法事實的,應當在《稅務稽查報告》中說明檢查內容、過程、事實情況。

(三)審理環節

稽查審理是稅務局稽查局的審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對稽查終結的涉稅案件依法進行審核和作出處理決定的過程。

1.稽查審理方式

在具體實踐中,稽查審理方式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通常分為三個層次:

(1)對壹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內設的審理部門指定專人進行審理,制作《稽查審理報告》,報稽查局長審定。

(2)對案情復雜的即審理部門與檢查部門對事實認定及定性問題存在意見分歧的案件,由審理部門提請稽查局集體審定。

(3)對重大案件由稽查局提請所屬稅務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審定。

三級審理制度,可以較好地減少涉稅案件的錯誤。

2.審理內容

實施審理時,審理人員應當認真審閱《稅務稽查報告》及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案卷資料,審理人員應當著重審核以下內容:

(1)被查對象是否準確。對稽查對象主體是否準確,主要審查《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稽查報告》等稅務稽查文書中稽查對象的名稱是否與實際名稱完全壹致。

(2)稅收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

①事實清楚是指《稅務稽查報告》所認定的涉稅事實必須真實、具體、準確,即認定涉稅案件的法律事實清楚。法律事實清楚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標準,運用邏輯推理、自然法則和經驗法則對各類證據的有效性及主要稅收違法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後果、責任、原因等逐壹予以確認,然後以有效的證據判定案件的事實(即法律事實),保證審理確認的涉案事實清楚。

②證據充分是指證據要符合證據的三個特性,即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只有同時符合這三個要求的證據才足以支持所證明事實的存在。因此,稽查審理時要認真審核證據與事實之間、證據與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確保,使證據確鑿充分。

③數據準確不僅是指應補繳稅款金額的計算準確,還需要對其計稅依據的來源合法,手續是否完備,分類是否準確,是否符合相關稅種征稅範圍,適用稅率的取得等方面是否準確進行審查。

④資料齊全是指移交的資料稅務文書、證據材料及其他材料三類資料齊全。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資料都要完整齊全,合法有效。

(3)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是否適當,定性是否正確;

審查適用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壹是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完整引用;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三是是否規範引用法律法規,是否列明法律法規的名稱和相關的條款;四是法律法規的位階引用是否符合要求等。

定性是否正確是指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違法行為的特征和條件來對當事人的稅收行為是否屬於稅收違法行為進行判斷,如屬於則需要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和影響進行評判,為進行稅務處理和處罰奠定基礎。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①程序的合法性

在審理時,首先要審查確定稅務稽查對象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稽查選案的原則和篩選方法取得被查對象;其次要審查稽查實施環節是否符合規定程序,各要件是否有效、完備。如在開始稽查時是否兩人以上並同時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通過審查,判斷稽查程序是否合法。

②手續的完整性

審查法定手續,是要審查稽查實施過程中應辦理的相關手續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如在調取以前年度的賬簿及有關資料手續是否完整時,首先要審查其行為是否有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手續,即在《稅務行政執法審批表》上的由局長簽署批準的同意的意見。其次,審查在是否履行調取賬簿資料的調賬手續,即在對送達《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的同時對《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上註明調取資料的名稱、數量和調取日期核對無誤後由稽查局和被查對象對分別簽字蓋章的手續。最後審查退還資料的手續,即在對調賬資料名稱、數量和退還時間核對無誤後,在原《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上由稽查局和被查對象分別簽字蓋章的的資料退還手續。通過上述審查,判斷稽查調賬的手續是否完整。

③程序的時效性

審查程序的時效性,主要是審查稽查實施過程中是否按照法定時限完成相關的事項。行政法律法規對行政程序的時限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在稽查中提取的各種證據資料的日期必須在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並取得送達回證日期之後,做出《稅務稽查報告》日期之前才具有法律效力。應通過稽查審理,確保稅務稽查實施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濫用職權是指稽查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涉稅事項。濫用職權的表現不僅包括過度運用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超越職權,還包括不認真履行職務範圍內的權力。稽查規程中規定審查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實際在意思上是重復的,應該改為“是否濫用職權”即可。

①超越職權是指稽查人員在檢查時行使了超越《稅收征管法》及其細則的相關規定稅務稽查權力的檢查行為。如在檢查人員對車站運輸的納稅人托運的貨物實施開箱檢查,而不是嚴格遵守行使查證權僅限於在車站對托運商品單據的檢查,這就是超越職權執法。

②不認真履行職務範圍內的權力是指稽查人員在檢查時不認真負責,對當事人的稅收違法行為稽查不認真,或當事人存在逃避納稅義務且有明顯轉移財產的現象時不及時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等法律賦予稽查人員的權力,都屬於濫用職權。

(6)稅務處理、處罰建議是否適當;

擬定的處理、處罰建議是否得當,主要是審查稽查人員提供的《稅務稽查報告》對案件的定性是否準確,提出的處理處罰建議是否恰當。案件定性即認定稽查對象涉稅事實的性質,是處理案件的關鍵。對不同性質的涉稅問題,有不同的處理規定。只有定性準確,處理才能得當。

認定涉稅案件性質的依據主要包括:法律事實;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等。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