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會建議偵察與檢察機關立案,走司法程序。
2、受害人可以到公安和檢察機關控告,也可以自訴。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範圍,(壹)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明確了三類案件的具體範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誹謗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傷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遺棄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法院受理後對於證據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機關受理,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