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親自或者書面委托代理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並提交仲裁工作人員,然後等待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1.申請。申請書壹式三份,兩份提交仲裁委員會,申請人留存壹份。2.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支付證明、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工作證、通行證等材料。3.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相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盡量提交。4.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5.交貨地址的確認。申請人提交申請時,應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其收到的仲裁文件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接受或拒絕。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於決定受理的案件,申請人應當及時到仲裁委員會辦理相關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當事人可以帶著不予受理的通知向法院上訴。
法律依據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