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取締散亂汙企業的法律依據為環保法。取締散亂汙企業的法律依據散亂汙企業取締程序程序有作出行政處罰、公司召開股東會、資產清算、通知債權人、分配清償、註銷公司等,對於散亂汙企業由於違反了環保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取締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受到罰款的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汙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壹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