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要求
汙染物排放控制許可證制度(以下簡稱?汙染許可制度?)是適應新形勢下國家對環境保護的新要求,把排汙許可證制度建設成為固定汙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的壹項改革任務。通過排汙許可證制度,明確排汙企業有持證排汙的權利和持證防治汙染的主體責任,可以解決汙染治理責任不清、義務不履行、環保部門監管不到位等問題。
根據國務院總體部署,2017年6月30日前,我區將完成全區火電、造紙行業排汙許可證發放工作,2017年完成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和產能過剩行業排汙許可證發放工作,2020年基本完成全國排汙許可證發放工作。
二、基本原則
(1)數據合法。排汙許可證制度要整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總量控制制度,將汙染物排放的相關信息和總量控制要求納入排汙許可證,形成從汙染防治到汙染控制和總量控制的全過程監管,為排汙權交易、排汙收費、環境統計等提供統壹的排汙數據。,實現環保數據的法制化。
(2)壹企壹證。排汙單位所在地應當按照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環境安全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汙染治理責任。同壹法人單位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排汙單位位於異地的,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汙許可證。而不是單獨為水和氣體汙染物設立壹個許可證,所有可檢測的汙染物排放因素都應包含在壹個證書中。
(3)明確權責。排汙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期間接受環保部門環境監管和監督的主要法律文件。在生產經營期間,依法排汙,持證上崗,是他們的權利。基於企事業單位守法的承諾,環保部門在依法發放排汙許可證時,還應當明確應當依法遵守的汙染防治和汙染物削減的環境管理要求和法律義務。
(4)公平公開。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權開展排汙許可證的受理和發放工作,並按照國家要求及時公開和發布相關管理信息,公開排汙許可證的申請、發放、公告和監管工作流程,確保發放工作的公開、公正和高效。
三、排汙許可證申請
下列企事業單位需要申請排汙許可證:
(壹)排放國家規定的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以燃煤熱源為集中供熱設施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汙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城市或工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新建項目排汙單位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產生實際排汙行為前,應當申請排汙許可證。
(6)在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內,許可證記載的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汙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排汙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向原發證機關提交排汙許可證變更申請。
(七)依法應當實施排汙許可證管理的其他排汙單位。
四、排汙許可證的受理和審批
(壹)自治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申請時限、發證機關、申請程序等相關事項,並向社會公告。
盟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壹般管理的排汙許可證發放,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簡單管理的排汙許可證發放(排汙許可證發放實行壹般管理和簡單管理,汙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小、環境危害低的排汙單位實行簡單管理,其余實行壹般管理)。
(二)發證機關收到排汙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按照環境保護部《排汙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對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予辦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補正材料或者補正不符合內容的決定。
發證機關根據排汙單位的申請材料和承諾,按照環境保護部《排汙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向符合發證條件的排汙單位發放排汙許可證;對申報材料有疑問的,經現場核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排汙單位發放排汙許可證;對不符合認證條件的排汙單位,不得發放排汙許可證。
發證機關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後10日內,向排汙單位頒發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汙許可證,並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告;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發證機關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告知排汙單位不予許可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告。
(3)首次發放的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此後續期的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四)固定源排汙許可證發放範圍按照環境保護部《排汙許可證分類管理目錄》執行。
動詞 (verb的縮寫)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的內容
排汙許可證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排汙許可證明確規定了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並規定了汙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根據國家汙染防治要求,其他汙染物將逐步納入。
根據汙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排汙許可項目。現有排汙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批復中涉及汙染物排放的工藝、處理設施應納入排汙許可證,新建項目必須在實際排汙發生前辦理排汙許可證。
實施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環境質量不達標的企業事業單位,要按照當地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重汙染天氣應對措施,通過提高排放標準或收緊允許排放量等方式,實施更嚴格的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應在排汙許可證中明確規定。排汙單位承諾執行更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並因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在許可證中載明。
六、依據證書實施排汙權管理。
排汙許可證是排汙單位依法排放汙染物權利的證明。現有排汙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排汙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新建項目的排汙單位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並產生實際排汙行為前,應當申請排汙許可證。堅持排汙企業的排汙權?自我聲明,風險自擔?的原則。納入排汙許可證管理的各企事業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承諾嚴格執行排汙許可證記載的事項。
排汙單位必須持證排汙,並向社會公開排汙情況。排汙單位應當不斷提高汙染控制和環境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汙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排放符合許可要求。重點排汙企業要安裝在線監控設備,並與環保部門聯網,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排汙者應當依法開展自我監測,並對向社會公開的汙染物排放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排汙單位有義務如實向環保部門報告排汙許可證的執行情況。鼓勵企業委托專業機構對排汙許可實施情況開展環境第三方監測服務和報告服務,確保數據準確,有效規範排汙行為。
環保部門要定期檢查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核實排放數據、環境管理臺賬、排汙許可證實施報告的真實性,確定排放是否達標。環保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環境管理臺賬、排汙許可證實施報告等不符。,可責令其做出解釋,對於未能解釋且無法提供自我監測原始記錄的,依法予以處罰;環保部門發現企業未按許可證要求排放汙染物的,可以責令其作出說明。未能說明且不能提供原始監測記錄證明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進行處罰。
七、實行排汙權有償使用管理。
排汙許可證是排汙權的確認憑證,是排汙交易的管理載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推進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試點地區實行排汙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汙單位繳納使用費或通過交易方式取得排汙權。排汙權交易完成後,交易雙方應當申請變更排汙許可證。已繳納排汙權有償使用費的單位,不免除其依法繳納排汙費和其他相關稅費的義務。
我區是國家確定的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地區。排汙企業申請並繳納有償使用費後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權有償使用價格的會計期間與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壹致。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汙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方式產生的汙染物減排量,可以在自治區的交易平臺上進行市場交易,或者由自治區排汙權交易部門儲存,收益由排汙單位享有。同時,減排釋放的汙染物排放指標可用於支持自治區重大項目建設。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排汙權有償使用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分級管理,全額上繳同級地方國庫。排汙權有償使用收入可作為政府引導基金吸收社會資本參與,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擴大投資規模,統籌全區汙染防治。執行黨內發[2015]16號文件?實施排汙權初始審批和有償使用,完善排汙權交易制度,建立排汙權交易平臺,擴大排汙權有償交易範圍?的規定。根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環保廳聯合下發的《關於擴大主要汙染物排汙權有償使用征收範圍的通知》(3316號)要求,排汙權價格實行分級征收。其中,自治區環保廳征收火電企業排汙權價格,盟市環保部門征收中非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重點監控企業(國控源和區控源)排汙權價格,縣(市、區)環保部門征收其他企業排汙權價格。
八。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保障公眾對排汙許可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加快推進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及時在平臺上公開排汙許可證申請、發放、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和信息。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公開企事業單位自我監測數據和環保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公布無證排汙企事業單位名單,建立企業守法享受誠信信息機制,強化排汙許可信用約束。
完善公眾監督、社會監督、法律監督和媒體監督機制,進壹步暢通公眾查詢和反饋渠道,鼓勵公眾舉報無證無照排汙行為,引導社會各界、公眾和媒體關註和監督企業排汙行為,促進企業環保主體責任意識的樹立。
九、加強組織領導
各盟市要高度重視排汙許可證制度的實施,統壹思想,提高認識,明確目標任務,制定實施方案,確保限期完成排汙許可證發放工作。自治區環保廳要加強對全區實施排汙許可證制度的指導,制定相關管理措施,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並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將排汙許可證制度落實情況納入環保督察工作,對落實不到位的要追究責任。
加大排汙許可制度宣傳力度,做好制度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各級環保部門、企事業單位、咨詢監測機構開展專業培訓。強化地方政府環保主體責任,樹立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汙意識,引導公眾更好有序參與企事業單位排汙監管,形成政府綜合治理、企業依法依證守法、社會* * *監督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