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要求:小微企業辦理用工登記,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小微企業的範圍是指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通知》的有關規定,被認定為小微企業的企業。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工信部第300號[2011]),並列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全國小型微型企業名錄。 小微企業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註意,以上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此外,提醒以下情況不能適用:
已享受壹次性創業補貼或小微企業壹次性創業補貼的申請人,不再享受高校畢業生小微企業就業補貼。
申請人不包括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
註:根據清人社字[2020]7號文,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300號[2011])的有關規定,將其歸類為小型微型企業,並列入《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名錄》小微企業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申請壹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的市場主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對臺港澳居民和外國人在我市設立的企業,按上述標準界定小微企業,並按規定執行相關就業創業政策。(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實施之日前提交的申請未經審查的,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