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的條件是什麽?
1.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2、或接到舉報、投訴、舉報或自首材料;
3.屬於其管轄範圍;
4、且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安局立案的刑事法律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受理備案材料;
2、備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審查;
3、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發出《案件移送通知書》,移送主管機關;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手續並移交主管機關;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由接收單位提出不立案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申訴人的案件,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申訴人。
法律依據:第壹百七十壹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應當制作立案登記表和受理回執,將回執交給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寄件人、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收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