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所謂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是指生產者出具的用於證明產品質量符合相應要求的證件。合格證明包括合格證、合格印章等各種形式。合格證的項目內容,由企業自行決定。合格證壹般註明檢驗人員或者其代號,檢驗、出廠日期等事項。壹些不便於戴佩合格證的產品,可用合格章。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只能用於經過檢驗合格的產品上,未經檢驗的產品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出廠產品的檢驗,壹般由生產自身設置的檢驗部門進行檢驗。對不具備檢測能力和條件的企業,可以委托社會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所謂用中文標明,是指用漢字標明。根據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國民族文字。產品名稱是區別於此產品與他產品的文字語言標記。產品名稱壹般能反映出產品的用途、特色、所含主要成份等最突出的特點。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是生產產品的企業名稱、稱謂和企業的主要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實際地址,是壹個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的語言文字符號。企業的廠名和廠址在企業辦理營業執照時便已經確定,標註產品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時應當與企業營業執照上載明的廠名和廠址壹致。企業這樣做也是遵守了市場經濟活動中誠實信用原則,有助於消費者選擇和識別產品及來源,維護其合法權益。 3.需要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標註產品標識。這是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要求。該規定是壹項概括性的規定,是生產者應當履行的義務。產品的規格、等級、成份、含量等標識的標註,應當按照不同產品的不同特點以及不同的使用要求進行標註。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要求標明上述內容的,生產者就應當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對法律的上述規定必須遵守。例如食品,國家制定了食品標簽強制性標準,生產者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產品標識義務。對於壹些可以分類規範的產品的標識,國家可以制定相應的法規,分別明確規定每類產品的標識要求。如對於彩電、空調機、電冰箱等耐用消費品,壹般價格高,使用、操作復雜,這些產品應標明產品的維修保養方法,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 4.限時使用產品的標識要求。即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所謂限期使用的產品,是指具備壹定使用期限,並且能夠在此期限內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產品。例如食品、藥品、農藥、化肥、水泥、化妝品、飲料等產品,都應當具有壹定的使用期限。所謂安全使用期,壹般是泛指保證產品質量的期限。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質期、保存期、有效期、保鮮期等。保質期是每時保持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的有效期限。保存期是指產品最長的存放期限,在此期限內,保證產品不失效、不變質。需要說明的是,產品的保存期不同於保質期。在保存期的期末,產品的內在質量不壹定能夠保持原來的質量。產品超過保存期,壹般不宜再使用了。有效期是指產品保持原有效力、作用的期限。壹般超過有效期限的產品,其效力、作用均有明顯下降或者失去原有的效力、作用。保鮮期是指保持產品的期限。超過保鮮期的產品,壹般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如保鮮期內那麽新鮮。對限期使用的產品,可以由兩種標註方法:壹種方法是標註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兩者都不可缺少。另壹種方法是可以僅標註失效日期,而可以不再標註生產日期、保存期、保質期等標識。需要強調的是,限期使用的產品,其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所謂顯著位置,是指易使人發現的明顯位置。所謂清晰,是指達到壹般人能夠清楚地辨識的程度。在現實中,有的生產者故意將上述日期標在不容易使人發現的位置上,或者故意標得十分模糊,意圖使過了期限的產品繼續銷售。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這次本法修改特別強調這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