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的通知》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65 438+0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的通知》(國發[2065 438+0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是規範管理的前提。納入本次清理核實範圍的融資平臺公司,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設立的經濟實體。通過財政撥款或註入截至2010年6月30日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土地、股權等資產,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管理中心,以及產業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
已清算核實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臺公司通過直接借款、違約或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清理核實後,按照以下原則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進行分類:融資平臺公司為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主要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臺公司承擔公益性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項目本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收入,主要依靠自身收入償還債務;融資平臺公司為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而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的“公益性項目”是指服務於社會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不能或不宜市場化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學研究、義務教育、保障性住房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臺公司為承擔公益性項目舉借且主要依靠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臺公司為承擔公益性項目舉借的債務,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者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自壹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資金。上述財政資金不包括已註入融資平臺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承接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回報、車輛通行費及其他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的“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有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準、審批或備案,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半成品”工程,應妥善安排在建工程後續資金。“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資金的在建公益性項目,不得由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是指在建公益性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進行融資。
《通知》中的“審慎信貸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和管理規定以及銀行自身的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第1號)、項目融資等。
通知中“地方政府要盡快清理並妥善處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是指地方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保政策、審慎信貸管理規定、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采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相關項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發放新的貸款。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的,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全額追加抵押、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的“打開每個包”,是指將貸款包中的每筆貸款逐壹映射到符合條件的項目上,並對貸款包的潛在風險進行識別。如果存在合規問題和風險問題,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通知》中的“逐筆檢查”是指對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進行逐壹檢查,從借款人、擔保人、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的“再評價”是指對貸款對應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有效性、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可持續性、項目資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進行再評價,以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的“整改保全”是指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對於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銀行應當按照“規範退出、安全分離”的原則,對經營性現金流穩定、能夠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符合壹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進行管理。對清理規範後有壹定經營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臺公司,銀行要采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新增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化還款約束等整改保全措施,將符合壹般公司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臺公司貸款中分離出來,納入壹般公司貸款管理。
二。清理融資平臺公司的規則
在清理規範融資平臺公司時,其他具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臺公司,包括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運營管理中心以及為融資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而設立的、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和項目管理職能、僅與下屬子公司發生股權關系的其他類型融資平臺公司,也應按照規定的原則進行清理規範。
通知中“承擔具有穩定經營收入且主要依靠自有收入償還債務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是指融資平臺公司為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而借款,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自公司自有收入。除了項目本身的經營收入,融資平臺公司的自營收入還包括其他經營收入,比如已經註入融資平臺公司的土地出讓金收入、車輛通行費等。
通知中的“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足額註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園區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金註入融資平臺公司”是指2065438年7月+0日、2010日(含7月1日)以後;“公益性資產”是指服務於社會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不能或不應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受資助事業單位辦公樓,不能為基礎設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
三。加強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管理。
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和擔保應嚴格執行《通知》中的相關規定。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行為必須規範。通知中規定“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必須在項目中實施,以項目法人公司為貸款承擔人”,這意味著貸款資金要應用於項目本身,貸款承擔人應是具有獨立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在《通知》中,“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償債資金來源可靠的融資平臺公司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規範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和授權授信應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準執行,不得放松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融資平臺公司新增貸款應直接對應項目,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中的“項目”,是指符合《通知》第壹部分要求的項目,如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保政策、審慎信貸管理規定、宏觀調控政策等。
四。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反擔保承諾。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範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使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對融資平臺公司新增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通知》中“直接或間接為融資平臺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行為出具保函;承諾在融資平臺公司償債困難時提供流動性支持和臨時償債資金;承諾在融資平臺公司不能償還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於2010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並抄報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蓋章,包括以下內容: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包括債務總額、分類和分級等。);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和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通知》要求於2010 12 31前向國務院報送的《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落實情況的報告》,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蓋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額、分類和分級等。;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標準化管理的具體措施和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和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0年7月30日
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有哪些流程?
每個地方都不壹樣,主要內容應該是壹樣的。
中小企業融資平臺貸款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壹)中小企業貸款操作程序
1.用款企業向達利中小企業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2.大理中小企業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受理案件後,派出項目經理進行調查,按照國家開發銀行的要求撰寫審查報告,提交市場經理審查和項目審查部審查;
3、《評審報告》經大理市中小企業貸款評審小組評審,總經理辦公會議審定後,上報國家開發銀行雲南省分行;
4.貸款發放的流程是:開發銀行——咨詢公司——委托銀企出資金。
利息和還款的流程如下:用戶企業-委托銀行-咨詢公司-開發銀行。
(B)中小企業貸款要求
有資金的企業需要向大理中小企業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和大理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資料:
1,復制類
(1)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銀行開戶許可證;貸款證明或卡;采礦權和探礦權(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其他許可證。
(2)政策:企業在償還貸款等方面享受的優惠政策(稅收、政府出資或補貼、土地等)。,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並提供前兩年的實際金額、本年度和下壹年度的預計金額;行業政策。
(3)經濟技術:反映企業技術、設備和研發能力的技術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列入政府各類計劃的相關文件、環保證書、產品獲獎證書、用戶報告、產品照片;主要客戶名單及產品銷售合同和訂單(購銷協議、合作協議等。);與企業及企業負責人有關的參考材料(如能反映企業管理水平、信譽、行業地位和區域經濟地位的獲獎證書,能反映企業主要負責人品德、敬業精神和開拓能力的各種獎項和證書)。
(4)其他:公司章程;登記和變更登記時的驗資報告;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申請貸款的決議;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在貸款期間支付股息之前償還貸款的決議;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提供抵押(質押)的決議。
提供上述資料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授權。
2.格式化報告類
(1)大理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擔保項目申報
(2)貸款申請表。
(三)開發銀行要求的相關表格。
3、企業生產類
(1)企業基本情況:主要股東概況;主要管理人員的情況;法定代表人簡歷;企業發展簡史和管理史;近三年的年度工作報告或企業工作總結(如有);主要分支機構概述(如有)。
(2)項目情況:在建或計劃投資的重大項目內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建設期限、總投資構成、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包括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及其他資金)、項目進展、產品市場及預期收益;制造工藝流程(如有)。
(3)資產與負債: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前三年財務報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末)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補充材料)及財務報表附註;主要存貨清單、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銀行貸款、應收賬款賬齡分析表、或有負債表(包括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存貨構成等。);對外擔保、資產抵押、質押等或有負債;訴訟或其他重大經濟情況。
(4)經濟效益:企業主要費用的年度支出計算;主要投入產出指標;原材料供應分析;產品目標市場分析;本年度及保證期內的投資、收入(銷售)及利潤預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總投資構成、資金來源和支出預測;主營業務領域或主導產品概況(包括主導產品名稱、生產能力、市場區域、市場份額及競爭力分析、銷售收入、營業利潤等。).
(5)其他:環境保護;企業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能說明企業經營管理的各種管理制度;企業關聯交易;企業的銷售和采購;項目背景。
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哪些規定?
壹是提高認識,準確把握“現金貸”業務發展的原則。
(壹)金融機構的設立和金融活動必須依法實行準入管理。未依法取得貸款業務資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貸款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政府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者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折算成年化形式,提前充分公開披露貸款條件、逾期處理等信息,提醒借款人相關風險。
(三)各機構應遵守“了解妳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導借款人過度借貸,陷入債務陷阱。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償債能力和貸款用途進行全面、持續的評估,審慎確定借款人的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額、“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額和還款方式。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本息合計債務負擔明確設置上限,貸款展期次數壹般不超過2次。
(4)各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綜合考慮信用記錄缺失、長期借款、欺詐等因素可能帶來的影響。在貸款質量上,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風控模型,不通過各種方式隱瞞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不得采用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手段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網絡整頓工作。
(1)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設網絡(互聯網)公司;暫停新批公司跨省(區、市)開展業務。已經批準籌建的,暫停審批開業。
公司的審批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對於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已批準機構,應重新檢查其業務資格。
(2)嚴格規範網絡服務管理。暫停無特定場景、無指定用途的網絡分發,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禁止發放“校園貸”、“首付貸”。禁止為股票、期貨等投機性經營發放貸款。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
(三)加強公司資金來源的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者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各類地方性交易場所出售、轉讓或變相轉讓公司信貸資產。禁止在點對點借貸中通過信息中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相結合,結合後融資總額與凈資本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壹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公司並表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過規定比例的公司,應制定規模縮減計劃,限期達到相關比例要求,並由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實施。
網絡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公司監察部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將制定下發網絡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進壹步細化相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壹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1)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範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格的機構發放貸款提供資金,不得出資與無放貸業務資格的機構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信貸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貸款援助”業務應該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增信服務和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他們應該要求並確保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費用。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投資於(類)證券化產品或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為基礎銷售的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規範和整治“現金貸”業務,由銀監會地方派出機構負責,地方整治辦配合。
第四,繼續推進和完善P2P信息中介機構在P2P借貸中的業務管理。
(壹)不得安排或者變相安排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提前從貸款本金中扣收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和設置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和罰息。
(2)禁止將客戶信息收集、篩選、信用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3)不匹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點對點借貸。
(四)不得為無還款來源或還款能力的學生、借款人提供貸款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異地集資等住房融資和貸款撮合服務。不提供無特定用途的貸款撮合業務。
點對點借貸專項風險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要按照《關於清理整頓“現金貸”業務活動的通知》(17號)要求,對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的“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非法機構的處置力度。
(壹)各類機構違反上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監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停業整頓、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予以取締;同時,視情況,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財政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有關部門要對違法違規協助各類機構開展業務的網站、平臺予以制止,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對未經批準從事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的指導下,各地要嚴厲打擊和取締;對借機逃廢債務、不支持整改工作的,加大處罰和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有關部門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
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等違法行為的,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進行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有效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註重長遠,確保標準化整頓工作取得實效。
(壹)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主要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改方案,壓實轄內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整改,抓緊建立屬地負責與跨區域協調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要指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防止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要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償債責任,建立信息披露、失信聯合懲戒等制度,讓失信者處處受限。
(三)各地要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群眾識別不正當和欺詐性貸款活動及非法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要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臺等渠道,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形成有效威懾。
(五)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進行規範和整頓。監管責任缺位、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要將整治方案和月度工作進展情況(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擴展數據
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繳貨幣資本,由投資者壹次繳足;
(三)有具備專業知識和專業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