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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及相關工作政策

唐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及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醫療保險代理機構、各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唐山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政策的通知》精神,做好繳費年限認定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認定範圍

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工作年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社保經辦機構記載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可作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國家法律法規對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有明確規定的,納入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範圍。

時間節點

1.隨單位參保人員

市本級。2001年1月1日前,符合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範圍的年限作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各縣。當地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符合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範圍的年限作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2.靈活就業參保人員

按照市本級、各縣靈活人員參保辦法實施前的年限確定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市本級。2007年10月1日前以靈活就業形式參保的,以2004年8月1日前符合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範圍的年限作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2007年10月1日後參保的,2007年10月1日前符合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範圍的年限作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各縣。以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執行時間作為確定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時間節點。沒有出臺相關文件的,以市本級時間節點為準。

認定方法

1.市本級、各縣醫療保險制度或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無視同繳費年限。

2.市本級、各縣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如下。

隨單位參保人員。市本級、各縣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為男15年、女10年。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實施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為男15年、女10年。

參保單位和醫療保險代理機構均需填報《唐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信息核實表》。

3.市本級、各縣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或靈活人員參保辦法實施後至2014年12月31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如下。

隨單位參保人員。參保單位或醫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花名冊》原件,其中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和實際繳費中斷的退休人員,提供退休人員審批表和養老金計發表復印件,確定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有規範勞動人事檔案的,審核檔案,確定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無規範勞動人事檔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可核定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參保單位和醫療保險代理機構均需填報《唐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信息核實表》。

4.2015年1月1日以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如下。

隨單位參保人員。參保單位提供退休人員審批表和養老金計發表原件,確定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有規範勞動人事檔案的,審核檔案和退休人員審批表、養老金計發表原件,確定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無規範勞動人事檔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核定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5.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已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的參保人員,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計算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二、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辦理辦法

2015年1月1日以前,已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信息核實辦法

參保單位、醫療保險代理機構填報《唐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信息核實表》,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參保人員醫療保險信息。如參保人員個人信息與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記載信息不壹致,參保單位、醫療保險代理機構須提供參保人員勞動人事檔案等相關證明材料,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是否修改相關信息。

2015年1月1日以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辦理辦法

參保單位、醫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退休審批表原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參保人員的參加工作時間、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等信息後,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手續。

既沒有規範勞動人事檔案也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辦理辦法

醫療保險代理機構應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手續。

三、繳費基數核定

隨單位參保人員

1.2015年1月1日以前已經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手續、未達到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以其上年度養老金為醫療保險繳費基數。

2.2015年1月1日以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未達到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其繳費基數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在職時的繳費基數;以單位提供的退休審批表時間作為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時間節點;2015年7月調整繳費基數時,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均調整為在職時的繳費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

1.2015年1月1日以前已經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手續、未達到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以唐山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為醫療保險繳費基數。

2.2015年1月1日以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未達到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靈活就業退休人員,其繳費基數按唐山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以醫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的退休審批表時間作為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時間節點;2015年7月調整繳費基數時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均調整為在職時的繳費基數。

四、繳費辦法和個人賬戶管理

根據退休人員參加工作時間,計算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確定是否達到最低繳費年限。

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參保單位或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個人可選擇壹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或繼續按期繳納醫療保險費。

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A檔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和醫保最低繳費年限時,以唐山市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劃撥個人賬戶。

從2016年起,補繳欠費使用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申報時標準執行。

退休人員死亡的,在醫療保險申報期內辦理註銷手續後,停止劃撥個人賬戶。

五、達到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人員的管理

參保單位、醫療保險代理機構在申報繳納醫療保險費時,需做好以下工作:

核實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資格。

及時繳納公務員醫療補助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確保退休人員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退休人員死亡後的次月辦理註銷手續,並負責追回因未及時辦理註銷手續而多劃入的個人賬戶資金。

六、納入市本級管理的四區繳費年限的核定

四區範圍

納入市本級管理的四區包括路南區、路北區、開平區、古冶區。

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

1.時間節點。四區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符合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範圍的年限作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2.提供資料。機關事業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類企業提供所屬行政區域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以市本級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符合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範圍的年限作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納入市本級管理前,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認定

認定納入市本級管理前的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所屬單位均需填報《唐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信息核實表》。

2.壹直在本單位參保的人員,參保單位需提供首次繳費月份的醫療保險繳費申報表、在職人員工資表、醫療保險繳費收據復印件壹份,同時提供相關會計憑證。

3.首次繳費次月至上劃市本級管理前之間增加的參保人員,單位需提供“醫療保險人員增加表”或相關材料;

4.已經調離四區的參保人員,由現參保單位提供個人檔案材料到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七、經省、市政府批準實際封閉運行企業繳費年限的核定

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確定

2001年1月1日前,符合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範圍的年限作為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確定

本單位實際實行封閉運行的時間,作為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府部門批準封閉運行文件和相關財務賬目。

2.原封閉運行單位填報《唐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信息核實表》。

3.壹直在本單位參保的人員,參保單位需提供首次繳費月份的醫療保險繳費申報表、在職人員工資表、醫療保險繳費收據復印件壹份,同時提供相關會計憑證。

4.已經調離本單位的參保人員,由現參保單位提供個人檔案材料到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