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侵犯著作權的立案和起訴標準

侵犯著作權的立案和起訴標準

法律解析: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予立案追訴:

(壹)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總數在500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總份數在500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 *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向公眾傳播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壹)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或者為他人出版具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

(壹)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總數在500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總份數在500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發布有償廣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該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本條所稱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著作權人授權的許可文件未經授權或者偽造、變造、超越授權範圍的情形。

本條所稱“復制和發行”包括復制和發行行為或兩者。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應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侵權產品權利人通過廣告、訂閱等方式銷售侵權產品。,屬於本條規定的“分配”。

本條所稱“非法經營額”,是指行為人在侵犯知識產權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經售出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明的侵權產品的標價或者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未標註或者其實際銷售價格無法確定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