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指引》規定,參加集合企業中小企業集合票據,是指兩個(含)以上、10個(含)以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1.分別負債、集合發行。集合票據由多家中小企業構成的聯合發行人作為債券發行主體集合發行,各發行企業作為獨立負債主體,在各自的發行額度內承擔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並按照相應比例承擔發行費用,集合發行能夠解決單個企業獨立發行規模小、流動性不足的問題。
2.發行主體和發行規模適中。《指引》第2條明確規定發行主體應為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界定的中小非金融企業,體現了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宗旨。《指引》明確規定了集合票據中單個企業及整支票據的發行規模,即在任壹企業集合票據待償還余額不超過該企業凈資產40%前提下。
3.發行期限靈活。《指引》未對發行期限作出硬性規定,但由於中小企業經營發展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為有效控制風險,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期限也不宜過長,具體產品期限結構可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主體結合市場環境協商確定。
4.引入了信用增進機制。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發行主體通常信用級別較低,設立投資者保護機制就變得尤為必要,增信措施的使用能夠在提升債項評級,熨平各發行體之間信用差異的同時,提高投資人對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認可度,也為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產品結構繼續創新預留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