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資的目的在於,通過增設壹道關卡,引入第三者,來防範公司發起人或大股東虛假出資,從而起到保護公眾投資者的作用。它的假設前提是,壹、股東出資是否真實能夠被驗證,即只要遵循有關驗資的規則就可以發現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二、會計師事務所會獨立於委托人,嚴格依照審計準則履行其義務,能夠將其所發現的虛假出資情況予以披露。立法者之所以對會計師事務所有這種確信,其理由在於,阻卻會計師事務所的違規行為要比阻卻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容易。因為股東通過虛假出資所獲取收益較大,難以被阻卻,而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虛假驗資所獲收益很小,較容易被阻卻,所以,可以通過阻卻會計師事務所的違規行為來遏制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阻卻機制有兩種,壹是會計事務所的違規行為會遭致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二是會計師事務所是壹種信譽機構,已在信譽方面做了大量的投資,壹旦違規將喪失其信譽投資。出於對法律責任和喪失信譽投資的恐懼,會計師事務所會保持其獨立性,不會被委托人所收買。
現實中所發生的大量的股東虛假出資案說明,這兩個前提在很多情況下是失效的。首先,驗資程序並不總能識別出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驗資的規則本身具有技術上的局限性。在公司登記以前,公司並不存在,作為出資的實物、非專利技術無從交付,知識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無法完成過戶登記,因此,驗資報告無從反映非現金出資是否到位。《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試圖解決這壹問題,規定“對於國家規定應當在壹定期限內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被審驗單位與其出資者簽署的在規定期限內辦妥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承諾函,並在驗資報告的說明段中予以反映。”這樣,驗資機構從責任中解脫出來,把風險丟給了社會公眾。因為,社會公眾對驗資報告的具體內容通常並不了解,也沒有任何措施來確保出資人會履行承諾。如果出資人的承諾真得那麽可靠,也就無需驗資了。對於非現金出資價值的驗證,如前文所述,主要是依據評估結論等“二手資料”。如果“二手資料”本身有缺陷,驗資結論的可靠性就令人懷疑了。因此,即使驗資機構嚴格遵循審計準則,並盡到應有的職業謹慎與關註,也難以避免虛假出資的發生。驗資的作用,充其量只不過是提高了出資信息的可靠性,而不是對出資事實的絕對保證。社會公眾對驗資的期望值與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能力之間的巨大差距就產生於此。
其次,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也是令人質疑的。僅以驗資技術上的局限性來解釋股東虛假出資的現象,理由並不充分。在公司已成立,非現金出資的財產權轉移不存在技術障礙的情況下,仍發生了許多出資虛假的事例,如1998年8月幸福集團參加幸福實業配股時投入的32%的湖北幸福鋁材有限公司的股權直至2001年仍未過戶。很多在技術上非常簡單的驗資項目,如對現金出資的驗證,也發生了虛假現象,福州市會計師事務所為“閩福發”的大股東福州市財政局的現金出資出具虛假驗資報告就是其中壹例。因此,我們有理由懷疑在很多情況下驗資機構已喪失了獨立性。事實上,已不乏發起人或控股股東與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合謀造假的事例,如在“麥科特”案中,麥科特公司的發起人、證券承銷商、律師、會計師、評估師在公司發行上市前,***同召開會議,商議如何對公司的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包裝”,以達到發行上市的標準,並進行了分工和協調。最終,麥科特公司在中介機構的配合下,通過“造假”騙取了發行上市資格。在該案例中,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已完全喪失了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