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築物、市政設施等設置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造型等廣告設施的;
(二)利用建(構)築物、升空裝置、充氣裝置、車體、亭體、工地圍墻(擋)、模型等繪制、張貼、懸掛、投影、顯示廣告的;
(三)其他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地或者經營場所的戶外空間設置標牌、匾牌、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等表明其名稱、字號、標識的行為。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環保節能、美觀協調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工作的領導。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範壹經批準,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同意。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對戶外廣告的布局、總量、密度、種類進行控制,確定允許、限制和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規定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模、色彩等基本要求,並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第八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和社會公眾意見。經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範應當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以及學校、圖書館等文化教育場所的建築控制地帶;
(二)在標誌性建築、歷史建築和保護建築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三)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或者妨礙交通安全和人車通行的;
(四)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市政公***設施、無障礙設施、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五)利用危房、違法建(構)築物或者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樹、透景圍墻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七)妨礙生產生活或者損害市容市貌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在建(構)築物上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妨礙相鄰權人的通風、采光、通行等合法權益。第十壹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不同街道、區域、建(構)築物的城市容貌要求制定招牌設置技術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招牌設置應當符合設置技術規範的要求。招牌內容限於標明本單位的名稱、字號和標識,不得含有推介產品或者發布經營服務信息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內容,同壹單位僅限設置壹塊招牌。第十二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在城市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第十三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三)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所利用載體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廣告設計圖、效果圖和位置示意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 申請在城市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張貼、張掛宣傳品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三)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廣告效果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