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陽市國稅局對轄區內壹戶企業進行納稅評估,發現該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年報納稅表主表第15行“納稅調整減少額”為1003.8萬元,經與附表核對,對應的主要為附表十“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轉回”。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在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損失時要做納稅調增,轉回時要做納稅調減,那麽是否能夠據此認定企業的申報無誤?
答案是否定的。具體要看企業計提減值準備時是否做納稅調增、計提和轉回減值準備時的賬務處理。
資產減值準備轉回時要做納稅調減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壹、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年度在納稅申報時做了納稅調增;二、資產減值準備轉回時對方科目通過了損益類會計科目,影響了當期的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
資產減值準備轉回時以下情況不能做納稅調減:壹、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年度在納稅申報時未做納稅調增;二、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和轉回時未通過損益類會計科目,未影響當期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
襄陽市國稅局所評估的企業正好屬於不能做納稅調減的情形,原因是該企業在計提、轉回資產減值準備時均未通過損益類會計科目,未影響當年利潤和應納稅所得,而是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直接調整了所有者權益,所以無需做納稅調整。而且在計提的當年未做納稅調增,所以轉回時不能做納稅調減。經對企業宣傳輔導,把稅收政策、稅法的精神詳細講解,企業完全認可,解釋當時只是按表樣把申報表填了,沒想到這些,馬上調整了回來。
筆者認為納稅申報表附表十的填寫是建立在正確的會計處理基礎之上,如果企業的會計處理錯了,根據此表所對應的納稅申報也是錯誤的。在此提醒納稅人和稅務人員在納稅申報時註意此問題,理解稅法的原理和精神,不能簡單根據邏輯關系填表就算完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