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局(集團)科技項目管理,充分發揮科技在高速公路發展中的支撐和推動作用,根據交通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河北省交通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局(集團)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團)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根據局(集團)科技發展規劃,研究高速公路建設、養護和運營管理科學發展中的重要技術問題和關鍵技術問題的項目,以及對交通科技進步有重要推動作用的應用、開發和推廣項目。包括省交通運輸廳科技基金資助的項目和多渠道籌集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科技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立項管理、實施管理、結論管理和成果管理。
第四條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局(集團)科技項目的管理。
第二章項目管理
第五條局(集團)科技項目分為交通部或省交通廳立項的計劃內項目和上級管理部門未立項的計劃外項目兩類。
第六條科技項目的立項原則:
(壹)符合局(集團)科技發展規劃;
(二)立足局(集團)公路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重點解決科學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具有創造性、先進性、適用性和推廣應用價值,並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充分調研,避免重復。研究內容具有創新性,研究目標明確,研究方案可行;
(四)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有條件和能力完成,準備工作充分,研究經費落實。
第七條省交通廳批準的科技計劃項目分為三部分:
(壹)重點科技項目計劃。指交通建設中出現的重大技術問題或急需解決的科技項目。具有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推廣廣泛、經濟效益顯著、應用前景廣闊的特點;
(2)壹般科技項目計劃。指下屬單位急需解決的不具有代表性的科技項目。但技術經濟指標更先進,能產生更大的經濟效益;
(三)重點科技成果推廣項目計劃。是指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技術成熟,可直接用於大規模推廣,在www.fdcew.com可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無需中間試驗研究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
第八條計劃項目申報時間為每年6月10日至6月11日。項目承擔單位填寫項目申請表(壹式三份),報送局(集團)工程管理司。
第九條局(集團)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對填報材料進行審核,會同相關處室進行評審,組織專家評審會,對申請科技項目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可行性進行評估,確定可申請列入省交通科技計劃的項目。入選項目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統壹上報省交通廳。
第十條針對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運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急需解決的問題,各單位提出的科技項目屬於計劃外項目,可隨時向局(集團)工程管理司報告,並報省交通運輸廳登記或備案。
第三章實施管理
第十壹條列入省交通運輸廳計劃的項目下達後壹個月內,省交通運輸廳(甲方)與項目承擔單位(乙方)、局(集團)(丙方)簽訂項目專項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組織實施。未能按期簽訂“專項合同”的項目自動取消。
第十二條列入省交通廳計劃並符合招標條件的科技項目,應按照《河北省交通科技項目招標管理暫行辦法》,確定承擔項目的科研單位。局(集團)負責組織局(集團)機關各部室、直屬單位、籌備機構科技項目的招標和簽訂服務合同。不需要招標的科技項目,由局(集團)各部室、直屬單位、籌備機構自行確定科研單位承擔項目,並簽訂服務合同,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備案。其他局及下屬單位負責本單位科技項目的招標。招標文件應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審批後實施。應確定承擔項目的科研單位並簽訂服務合同,合同應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備案。
第十三條為保證項目研究的正確性,提高項目研究水平,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可根據項目情況組織專家對研究大綱進行評審。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承擔單位也可聘請有關專家進行項目研究咨詢或評審,並充分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四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實行信息反饋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每年6月和2月向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下壹步措施和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合同內容不變的原則。如果研究內容和預定目標發生重大變化,項目負責人發生變化,關鍵技術方案發生變化等。,對項目實施有重大影響的,應由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經局(集團)工程管理部門審核,報省交通廳批準後方可變更。
第十六條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實施過程中中途取消或暫停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就取消或暫停項目的原因、資金決算、固定資產購置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經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審核後,報省交通運輸廳批準。取消項目的剩余補充資金應全額支付。
第十七條對於重大項目或多個單位承擔的項目,涉及面廣的項目,局(集團)工程管理部門要采取協調會的形式,加強調度和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
第十八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組織中間檢查或評估。對執行不力的項目,要求及時調整或取消。對造成損失的項目,要追查項目承擔單位的相關責任。對驗收完成後無正當理由兩年以上未完成項目的承擔單位,不再批準其新項目申請。
第十九條對於計劃外項目,局(集團)工程管理部門應根據情況給予指導和協調,並協助解決項目實施中的相關問題。
第四章結題管理
第二十條科技項目可以通過鑒定、評審、驗收、總結和取消五種方式進行。
第二十壹條項目按合同約定完成後,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填寫《科技成果鑒定(鑒定或驗收)申請書》(壹式三份),連同項目的鑒定(鑒定或驗收)材料(包括鑒定大綱、工作報告、技術報告、效益分析報告、科技查新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只接受未經鑒定(評審)的項目,對科技查新報告和用戶報告無要求)並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評審。評審結束後,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向省交通運輸廳提交鑒定(評審或驗收)申請及相關文件。
第二十二條省交通廳審核後下達項目鑒定(評審或驗收)通知並主持鑒定(評審或驗收)。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做好項目鑒定(評審或驗收)準備工作,參與鑒定(評審或驗收)。
第二十三條科技項目鑒定(評審或驗收)完成後壹個月內,承擔單位負責辦理鑒定(評審或驗收)證書,並按照河北省科技廳的有關規定進行科技成果登記。鑒定證書和成果登記證書(復印件)應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計劃外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要求編制科技成果鑒定(鑒定或驗收)申請書和項目鑒定(鑒定或驗收)材料,邀請兩名相關專家評審並出具推薦意見,經局(集團)工程管理司和省交通運輸廳審核後,報送省科技廳。經省科技廳審核同意後,委托省交通運輸廳進行鑒定(評審或驗收)。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科技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壹)省交通廳科技項目補貼;
(二)新項目科研專項經費;
(三)專項維修資金項目;
(四)財政預算專項資金;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科技項目資金使用範圍:
(壹)項目研究費;
(二)研究所用儀器設備的購置費;
(三)研究資料費;
(四)按有關規定提取勞務費;
(五)項目技術論證費和必要的實驗驗證費;
(六)組織鑒定(評審)或驗收的費用;
(七)項目研究的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全面落實項目合同約定的配套經費,合理安排費用,保證項目研究的實際需要。科技項目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八條局(集團)工程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科技項目資金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
第六章結果管理
第二十九條項目成果是指項目完成後獲得的發明專利、技術設計、工程設計、施工工藝、新材料配方、樣品(樣機)制造技術、計算機軟件、研究報告、論文、專著等。
第三十條成果管理按科技部、交通運輸部、省科技廳、省交通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成果的所有權和轉讓權按照相關協議、合同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申請國家、省部級和省交通廳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局(集團)工程管理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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