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財政部關於印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妳公司5月份勾選的專用發票應記入5月份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核算,不管其取得專用發票時間是4月1日之前還是之後均屬於5月份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因此,該進項稅額可以在5月份享受加計10%的抵減政策.
專利年費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專利年費是可以加計扣除的.
對於和研發活動相關的其他費用,其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比如專家咨詢費、資料翻譯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論證、評議、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代理費、註冊費等.
開具時間為4月前的進項發票能加計扣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