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直轄市開展直銷經營的,應設立不少於2個服務網點;
(二)在地級行政區(市、州、盟)、計劃單列市開展直銷經營的,應設立不少於1個服務網點;
(三)在直轄縣級地區開展直銷經營,相鄰的地級行政區(市、州、盟)、計劃單列市、直轄縣級地區沒有服務網點的,應設立不少於1個服務網點。
其實想要了解直銷企業的服務網點建立問題,我覺得可找如直銷同城網這個平臺,涵蓋的直銷知識面廣,還能有效幫商家解決直銷人脈問題。
2、新修訂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服務網點備案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組織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備案的服務網點進行核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並通過商務部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向社會公布。同時,通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3、新修訂案規定:直銷企業變更服務網點數量和服務網點信息的,應當報服務網點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並在變更後15日內通過企業信息披露網站、熱線電話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4、新修訂案規定:服務網點應當向消費者、直銷員提供下列服務:
(壹)提供直銷產品的咨詢和退換貨服務;
(二)提供直銷企業信息查詢服務;
(三)宣傳《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
(四)其他與直銷經營相關的服務。
同時,對服務網點的營業時間也有規定:每天營業時間不得少於6小時,法定節假日除外。
5、新修訂案規定: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對服務網點提供的服務,以及實施的傳銷違法犯罪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1)服務網點違反本辦法規定給消費者、直銷員造成財產損失的,消費者、直銷員可直接要求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賠償損失。服務網點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機關可直接要求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繳納罰款。
(2)消費者、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根據《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提出換貨和退貨的,退回產品的運費由消費者、直銷員承擔;直銷企業與直銷員、消費者之間,直銷員與消費者之間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直銷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向消費者辦理退換貨的,服務網點、分支機構應當按規定為消費者辦理退換貨,並承擔消費者支出的交通費、運費等合理費用。
(4)服務網點無正當理由拒絕向消費者、直銷員辦理退換貨的,分支機構應當按規定為消費者、直銷員辦理退換貨,並承擔消費者、直銷員支出的交通費、運費等合理費用。
6、新修訂案規定:
(1)直銷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以及增減服務網點,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2)直銷企業設立的服務網點,未遵循設立標準的,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該服務網點不予備案,已經備案的撤銷備案。
(3)直銷企業服務網點未向消費者、直銷員提供服務,服務網點每天營業時間不達標,未遵守服務網點服務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4)直銷企業未設立服務網點開展直銷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