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訴材料應當載明下列事項: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
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如補發工資,恢復待遇,支付有關費用等。
能證明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門卡”、“上崗證”、“培訓合格證”、“工作服”、“錄用通知單”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或證物;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8、本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
勞動監察大隊工作內容:
1、社會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
2、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3、單位招聘職工的行為;
4、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5、企業遵守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規定的情況;
6、單位支持職工工資的情況;
7、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
8、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9、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
10、單位遵守職工福利規定的情況;
11、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
12、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發放證書的情況;
13、承辦境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公民個人出境就業的機構維護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處理,這個時候需要帶上勞動合同書,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書的,可以帶上員工的號牌,還有同事的口供以及工作內容文件等等。
法律依據: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幹規定》
第十三條
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幹規定》
第十四條: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