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越級。 2、對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意見不服的,信訪人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書或者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上壹級行政機關復查,上壹級行政機關應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
法律客觀:《信訪條例》第十六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壹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壹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1、可以越級。 2、對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意見不服的,信訪人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書或者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上壹級行政機關復查,上壹級行政機關應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
法律客觀:《信訪條例》第十六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壹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壹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