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名詞裏面我們必須了解什麽是“職務”。“職務”在我國是壹個內涵豐富的,內容復雜的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國的職務分類中主要有:法定職務、事定職務、執行職務、管理職務、決策職務、臨時職務、固定職務、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等等,我國的職務分類大典中記載有:8大類,66個中類,413個小類,1838個職業。
在職務這個名詞中,所謂的“職”:就是職責、職權、職掌、這個職業就是“掌管”的意思。“務”呢,就是由職而產生的,所應承擔的任務、事務、也就是具有壹定的“職”,就要承擔壹定的事物,同時,根據職務的不同,相應地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職務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2、職務犯罪的構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職務犯罪的構成就必須知道壹般犯罪的構成我國刑事法律中規定,某壹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總和。這種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是法定的是壹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職務犯罪主體:
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
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所持的壹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
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
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壹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3、職務犯罪的種類
修訂後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中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汙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汙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汙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