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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監督檢驗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監督檢查辦法》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2年6月5438+10月發布的新修訂辦法,自2022年3月65438+5月起施行。

1.修訂的目的:

對原《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修訂,旨在強化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構建檢查體系,確定檢查要點,豐富檢查內容,明確檢查要求,嚴格落實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切實落實食品安全工作“四個最嚴”要求。

2.內容解釋:

(1)為全方位、全過程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辦法》強調實施“全覆蓋”檢查。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兩年至少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壹次監督檢查。檢驗結果對消費者有重要影響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規定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監督檢驗結果記錄表。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嚴重情節的,依法從嚴處理;對嚴重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重從嚴處罰。同時,監督檢查情況將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嚴重違法失信者實施聯合懲戒。

(2)新修訂的《辦法》加強了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規模、風險控制能力、信用狀況和監督檢查情況,將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風險等級由低到高分為A、B、C、D四個等級,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特殊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重點監督檢查,並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三)新修訂的《辦法》規定,應當按照風險管理原則制定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重點清單,綜合考慮食品類別、企業規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狀況、風險等級、信用檔案記錄等因素,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四)《辦法》將飛行檢查、系統檢查等監督檢查方式納入法治軌道,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通過食品安全抽檢發現線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飛行檢查,對特種食品、高風險散裝食品生產企業、大型食品經營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實施系統檢查。

(五)《辦法》還細化了食品安全生產、銷售、餐飲等環節的檢查內容,要求更加嚴格。在食品生產監督檢查要點中增加“標簽和說明書、食品安全自檢、信息記錄和可追溯”;食品銷售檢查重點增加了“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溫度控制和記錄、過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處置、食品安全自查、網絡食品銷售等。”;單獨明確了特殊食品生產和銷售中的監督檢查要點;對有溫濕度特殊要求的食品儲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備案、信息記錄和可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實情況;明確對集中交易市場和集貿市場開辦者的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舉辦前報告、對進入市場的食品經營者進行資格審查、明確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檢查經營環境和條件等。

法律依據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監督檢查遵循屬地負責、風險管理、程序合法、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覆蓋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礎上,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狀況,隨機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隨機抽取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信息化建設,記錄、采集和分析監督檢查信息,加強數據整合、共享和使用,完善監督檢查措施,提升智能化監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