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簡單壓力容器是指結構簡單,危險
性較小的壓力容器.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於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簡單壓力容
器:
(壹)容器由筒體和平封頭,凸形封頭(不包括球冠形封頭),
或者由兩個凸形封頭組成;
(二)筒體,封頭和接管等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為碳素鋼,
奧氏體不銹鋼;
(三)設計壓力小於或者等於1.6MPa;
(四)容積小於或者等於1000L;
(五)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並且
小於或者等於1000MPa·L;
(六)介質為空氣,氮氣和醫用蒸餾水蒸發而成的水蒸氣;
(七)設計溫度大於或者等於-20℃,最高工作溫度小於或者
等於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