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壹年度月平均稅收收入計算;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
機關和機構;
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外國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