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留守兒童存在的問題:留守兒童由於親情缺失,心理健康方面存在陰影,很大壹部分表現出內心封閉、情感冷漠、自卑懦弱、行為孤僻、性格內向,缺乏愛心和交流的主動性,還有的脾氣暴躁、沖動易怒,常常將無端小事升級為打架鬥毆。
3、針對留守兒童存在的問題 我們需要提出的策略:要求家長努力承擔起教子之責,加強管理,施以愛心。
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留守兒童教育關愛的政策改進思考:
政策目標上要更加關註留守兒童高質量、差異化教育需求。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留守兒童教育關愛問題進入到壹個新時期。首先,為了更好地對留守兒童進行教育關愛,政策目標上需要以高質量、差異化教育需求為基礎和前提。在關註留守兒童高質量、差異化教育需求過程中,只有做到分類識別、分類劃分才更具時效性和針對性。其次,留守兒童面臨的最大困境是長時間與父母分離,由此產生的壹些具有隱蔽性的心理問題。在對留守兒童進行教育的過程中,要註意區分、識別不同兒童的狀況。
政策內容上要更加關註留守兒童的精神需求和權益保障。完善留守兒童權益侵犯追究機制;要定期對留守兒童精神需求以及權益保障程度開展評價,對保障成效明顯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對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個人,要給予適當獎勵。
政策主體上要多元參與形成家校社協同育人機制。留守兒童教育關愛的政策主體不是僅僅依靠單壹主體就可以解決的社會問題,除了政府和學校主體外,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以及某些事業單位都應該積極參與到留守兒童教育關愛中來,形成政策關愛主體合力,營造良好的關愛氛圍。
政策執行方式上要更加註重專業化、科學化水平的提升。鄉村振興為留守兒童教育關愛帶來了契機,站在新的起點上,留守兒童教育關愛方式在政策執行上應該采取更加專業、更加科學的規劃。
法律依據:
《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強化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措施:
(壹)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婦聯、***青團等群團組織參加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民政部要牽頭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在2016年上半年開展壹次全面的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依托現有信息系統完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報送機制。各級婦兒工委和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相關責任。要加快推動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壹步明確權利義務和各方職責,特別要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強能力建設。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場所設施,滿足臨時監護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需要。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促進寄宿制學校合理分布,滿足農村留守兒童入學需求。利用現有公***服務設施開辟兒童活動場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務。各級財政部門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各地要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確保事有人幹、責有人負。
(三)強化激勵問責。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對認真履責、工作落實到位、成效明顯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對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要適當給予獎勵。
(四)做好宣傳引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宣傳工作,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和家庭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道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