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和技能的形成有三種情況:第壹種情況,職業經理人在工作之前的學校教育以及工作期間的業余學習,由此形成的知識和技能,當然應歸他個人所有;第二種情況,公司花錢、花時間進行培養,包括送到國外培養而形成的知識和技能,這部分人力資本應當歸公司所有;第三種情況,職業經理人在工作過程中所積累的知識和技能,這部分人力資本是工作過程的副產品,應由公司和人力資本所有者***同所有。
老板開明的主要表現是:要讓優秀的職業經理人成為企業的股東,使雙方的關系由打工關系變為合作關系。職業經理人在企業有了股權,是企業的股東之壹,他們壹般就不會有非分之想。為留住優秀人才,企業都采用種種措施,如收入留人、感情留人、地位留人、福利留人等,在這些留人措施中,關鍵是股權留人。
然而,老板開明只是解決問題的壹個方面。為了有效地解決此類問題,建立對職業經理人的約束機制已迫在眉睫。有的國家法律規定,職業經理人離開現有企業,在壹定時期內不能創辦業務相同的企業,不能到業務相同的其他企業任職。
經理人在公司工作期間所形成的關系資源和客戶資源,大部分是公司投資的產物,包括公司出錢公關、請客送禮等;更主要的是公司的牌子和影響力,幫助結交了更高層次和更廣泛的關系,所有這壹切,最終的結果都是經理人關系資源的擴大和人力資本價值的提高。這部分新增的人力資本,公司應當分享所有權。
以上說明,放在職業經理人大腦裏的東西(知識、技能)和掛在職業經理人臉上的東西(關系和面子),並不都是他們個人的財產,有相當壹部分是公司的財產。職業經理人壹走,把他個人的東西和應當歸公司所有的東西壹並帶走了,這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