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執行後法律文書被撤銷,則意味著依據原法律文書取得權利的人已經喪失了取得權利的法律依據。此時,權利人拒不返還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將權利義務關系恢復到執行前的狀態。因此,執行逆轉的原因是執行程序完成後,生效法律文書按法定程序被撤銷。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執行回轉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原物可以返還的,應當返還;不能返還原物或者返還原物對權利人顯失公平的,由取得財產的人賠償損失,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核定。
然而,知識產權糾紛也有例外:
1,商標侵權中的例外。《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被撤銷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或者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沒有追溯效力;但是,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2.專利侵權的例外。專利法第四十七條前兩款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專利侵權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這樣,商標侵權糾紛或專利侵權糾紛的判決、行政決定執行後,即使註冊商標被撤銷或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原生效判決、行政決定也失去了依據,對於依據原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權利的人來說,不存在執行撤銷的問題。
妳這個問題我還是不太清楚,但是我的理解是:
專利被撤銷或商標失效的原因有很多。法院在專利或商標被撤銷前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法院沒有錯誤。這與其他案件不同,並不是法院的原因導致原裁判文書缺乏依據。還有壹些案件,法院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是因為再審時發現裁判文書有錯誤,這是法院的自我糾錯行為,而這次執行轉向,是法院對自我錯誤的糾正。前壹個是政府失誤或者其他原因,法院無法糾正,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