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深圳市國有集體企業產權交易辦法

深圳市國有集體企業產權交易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建立國有、集體經濟的退出機制,規範企業產權交易行為,防止國有、集體資產流失,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情形:

(壹)深圳市屬各級非上市國有、集體全資企業整體或部分產權交易的行為;

(二)深圳市屬各級非上市國有、集體資產控股或參股企業國有及集體產權交易的行為;

(三)深圳市屬上市公司控股或參股企業國有及集體產權交易的行為。第三條 未上市國有、集體企業產權交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禁止場外交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產權交易應遵循自願誠信、平等競爭、等價互利及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產權交易雙方應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對員工安置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 產權交易不應損害他人利益及公***利益,產權交易雙方應在產權轉讓合同中對轉讓方債權債務的承擔等問題做出規定。第七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擬定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政策,對國有、集體產權交易行為及交易機構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第二章 產權交易機構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是經市政府批準、依法註冊登記後設立的服務性中介機構。

產權交易機構從事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業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第九條 產權交易機構的業務範圍有:

(壹)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

(二)提供產權交易信息、咨詢服務;

(三)審核、監督產權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四)對產權交易行為進行鑒證;

(五)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產權交易的有關重大情況;

(六)經委托開展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及年檢;

(七)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業務。第十條 產權交易機構可以實行會員制、交易商制。第十壹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產權交易機構章程和交易規則,報市政府批準後施行。第三章 產權交易方式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可以采取招募、招標、拍賣及市政府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具體交易方式由轉讓方確定。

采取招標、拍賣方式的,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募,是指轉讓方將擬轉讓的企業產權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期滿後,轉讓方或轉讓方委托的中介機構向符合受讓條件的潛在購買方發出邀請,通過審慎調查和意向談判,確定購買方候選者,提交評審委員會確定優先談判對象,通過談判確定受讓方的壹種交易方式。第十四條 產權交易價格以評估凈資產值為參考價,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免評估的,以審計結果為參考價,實際成交價低於參考價的,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第四章 產權交易程序第十五條 產權交易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提交產權交易材料,辦理產權交易委托手續;

(二)公開掛牌;

(三)辦理求購;

(四)交易;

(五)簽訂產權轉讓合同;

(六)辦理產權交易鑒證。第十六條 產權轉讓方申請進場交易,應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轉讓方主體資格證明、產權歸屬證明、準予產權轉讓證明、轉讓標的情況說明及其他有關材料。第十七條 申請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申請轉讓企業集體產權,應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通過並報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轉讓國有、集體企業產權的,應經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並報相關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未經依法評估並報請核準或備案的,不得進行交易。第十九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對轉讓方、購買方提交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在收到齊備材料後的3日內,做出是否準予交易的答復。第二十條 產權交易機構對準予交易的企業產權,應及時掛牌公布,定期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發布有關產權交易信息。公開掛牌期限為自掛牌之日起不少於20個工作日。第二十壹條 產權購買方申請入市交易,應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購買方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求購意向等材料。第二十二條 外商及港、澳、臺商購買企業產權的,應符合國家和深圳市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和產業導向目錄。第二十三條 有專賣、專營或其他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產權的購買方,應按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和條件。第二十四條 在公開掛牌期內及期滿後,產權交易機構可以通過組織談判、提供咨詢等方式為企業產權交易提供服務,促進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