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監測和分析區域經濟運行形勢,調控工業經濟日常運行,制定和實施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提出解決經濟運行中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發布相關經濟信息;承擔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的應急管理工作;協調重要物質的緊急調度和綜合運輸。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的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指導行業發展和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和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協調整個區域的工業發展;組織實施全區工業經濟發展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引導工業企業專業化協作和區域化合作。
(四)負責本地區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的清潔生產;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品開發中的相關問題;負責全區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考核。
(五)負責規劃全區工業和信息化改造投資布局,定期發布項目投資指導目錄;引導企業利用外資,開展國際化經營,引進智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和完善技術改造項目庫;負責全區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立項、監督和檢查;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和措施;推進技術創新,引導技術引進、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開發,促進高新技術與傳統產業改造相結合;促進產學研結合。
(六)統籌管理本地區信息產業,推進本地區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措施,負責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和信息技術推廣應用,引導應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引導軟件產業、信息服務業和電子商務發展;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
(七)負責對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宏觀指導,制定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創新的政策措施;負責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綜合協調和服務管理。
(八)組織實施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集體企業改革,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負責企業直接融資和上市,參與企業發行債券;指導企業管理,減輕企業負擔;指導企業內部法律顧問的工作。
(九)負責集體企業資產的監督管理,做好“出中心”企業的管理工作。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