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需要註意的是,同時,並不是所有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都有專利的行政執法權,工商、版權部門也是知識產權部門,但沒有執法權,有執法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是指市級以上的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地方知識產權局)。
第二,對於侵權行為,知識產權局的行政權力僅限於認定侵權行為和責令停止,沒有沒收和罰款的權力。此外,地方知識產權的行政決定並不立即生效,也不是最終決定。當事人對知識產權局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的判決為最終判決。
地方知識產權侵權處理的其他規定: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法》第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