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精神,身為法律的保密法比身為條例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更高的效力,這當然沒錯,但保密法總則裏面已經有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這也可以理解為,既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明確了信息公開的範疇,土壤汙染信息就應該依法公開。
土壤汙染信息不公開可以理解,因為這個數據公開後很可能會引起壹定程度的恐慌。實際上,這並不是剝奪公眾知情權的理由,倒是壹些政府部門和專家神經過敏。沒有知情權,就沒有監督權和參與權,這是最淺顯的道理,更何況是事關民眾生命健康的土壤汙染信息,知情權當然是第壹位的。 現成的例子是PM2.5數據,此前環保部門不願公開,也是擔心公開後會引起人們對空氣汙染的恐慌。但事實證明,PM2.5數據在各方壓力下公開後,並沒有形成大範圍的恐慌,倒是治理空氣汙染的步伐,因為PM2.5數據的公開而加快了。如今各地都把治理空氣汙染當成頭等大事之壹,這裏面有信息公開的功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