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名)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齊齊哈爾市禁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的決定》已經2010年5月27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8月3日黑龍江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
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2065年8月20日438+00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齊齊哈爾市禁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的決定
(2010年5月27日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齊齊哈爾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廢止《齊齊哈爾市禁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的議案。
會議認為,1996《齊齊哈爾市禁止向企業攤派的規定》實施以來,對減輕我市企業負擔、營造良好發展環境起到了壹定的積極作用。但目前,我市企業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企業營商環境得到優化,政府職能也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國家和省還出臺了更廣泛的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政策法規,其內容已涵蓋禁止向企業攤派。此外,目前該條例的主管部門原市經貿委經過兩次機構改革,現改為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其職能發生較大變化,已不適合作為禁止向市內企業攤派的主管部門。這壹規定在特定時期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
會議決定廢止《齊齊哈爾市禁止向企業攤派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