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處理活動,加強數據安全管理,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業和信息領域的數據處理活動和安全監督,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數據包括工業數據、電信數據和無線電數據。工業數據是指在R&D、設計、制造、運營管理、運維、平臺運營等過程中產生和收集的數據。
電信數據是指在電信業務活動中產生和收集的數據。無線電數據是指在開展無線電業務活動中產生和收集的無線電頻率、電臺(站)和其他電波參數的數據。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數據處理者,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工業企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無線電頻率、臺(站)用戶等主體。
工業和信息領域的數據處理器可分為工業數據處理器、電信數據處理器、無線電數據處理器等。數據處理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數據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