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侮辱誹謗案件;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
3.虐待案件;
4.挪用公款案。
(2)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例;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