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經濟法思想以控制經濟為中心
經濟控制是指國家在確定了壹定的目標後,對經濟活動進行權力幹預,使其朝著既定的方向發展,以實現國家特定的經濟目的。以經濟控制為基本特征的法律,在日本可以說有著百年的歷史土壤。日本社會極其容易接受這樣的法律制度。
1,二戰結束前控制經濟法的立法活動
從近代日本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明治維新雖然選擇了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是建立和完善了民法體系,比如明治二十三年(1890)頒布的民法和商法。但到了二戰末期,日本的市場經濟體制並沒有通過自由競爭逐步走向成熟,而是在特殊的國內外環境下被管制經濟所取代,而管制經濟法[2]是國家實現管制經濟的最有效手段。
第壹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雖然沒有參戰,但卻是參戰國的市場,這為日本國內工業的發展帶來了契機。為了滿足戰時需要,保障經濟的繼續發展,日本政府壹方面采取了強有力的戰時經濟管制,如大正三年(1914)制定的《關於戰時禁止工業原料出口的事項》,大正六年(1917)制定的《黃金出口禁令》,另壹方面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 如軍需工業動員法、戰時海上保險救濟法、染料藥品獎勵法等。 二戰爆發,日本社會再次進入所謂的戰時經濟時期。日本政府恢復戰時經濟管制政策,頒布《全國總動員法》,確保人力物力投入戰爭。同時還頒布了各種戰時臨時經濟管制法。
2、經濟法概念的引入及其影響。
眾所周知,經濟法壹詞最初由德國法中的“Wirtschaft srecht”壹詞翻譯而來,其基本特征是經濟控制。
日本的經濟法理論研究始於大正末年至昭和初年。孫田秀春在大正14 (1924)出版的《勞動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中,首次向日本介紹了經濟法的概念。由於歷史上日本法律對德國法的依賴、戰時管制經濟政策的* * *性以及上述管制經濟體制下日本大量的經濟立法活動,日本各界非常容易接受當時德國以經濟管制為基本特征的經濟法理論,將經濟法和經濟管制法視為同壹概念,從國家權力幹預經濟活動以達到特定目的的立法目的來理解經濟法現象。
擅長邏輯思維的德國學者從不同角度界定了經濟法的內涵,他們的理論對日本的經濟法研究產生了很大影響。日本學者也從不同角度理解經濟法的各種含義。壹些行政法學者從政府的“公益”目的來理解經濟法,並使用了“經濟警察”的概念[3];民商法學者也非常關註政企合壹所形成的具有壹定行政權力的企業組織和事業單位組織。
當時,針對這壹普遍的社會現象,各個部門的法學家發表了許多論文和著作來闡明自己的觀點。如公法學者田中次郎的《經濟控制法的發展與現狀》、民商法學者末川博的《加強控制法與對私法的關註》、川島武宜的《經濟控制法與民法》[4]都是從經濟控制的角度來理解經濟法的。可以說,當時日本經濟法的核心概念是“經濟控制”。
簡而言之,明治維新以後,直到二戰結束,日本社會壹直處於管制經濟體制下,這種經濟體制否定了私營企業的經營自由,而這種管制經濟必然會影響立法目的。強調國家特定的經濟目標和壟斷特權,忽視甚至不允許民營企業自由競爭,體現了這壹時期日本經濟法的立法思想和價值取向。所以日本經濟法學者說,這壹時期的經濟法是以控制經濟為中心的經濟法時期。
二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經濟法思想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
如前所述,日本從德國引進經濟法概念時,對經濟法問題進行了大討論,但經濟法作為壹個新的獨立法律部門的研究是在二戰結束後才開始的。
1,經濟法新概念與經濟法理論體系
二戰結束後,美國占領軍根據美國經濟思想要求日本經濟非軍事化和民主化,頒布了壹系列經濟民主化法律,其重要標誌是1947年4月《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平貿易法》(以下簡稱《禁止壟斷法》)的頒布。
隨著《反壟斷法》的頒布和實施,壹些學者開始倡導以新競爭理念為核心的法律體系研究,並積極思考如何建立以反壟斷法為核心的新的經濟法理論體系。當時,九州大學副教授單宗昭信在1958的《經濟法雜誌》創刊號上發表了題為《經濟法的獨立性――論控制觀念形成的經濟法統壹體系》的論文。基於帶引號的管制概念,筆者提出應將壟斷法體系中的獨立“管制”視為國家經濟法。進壹步指出經濟法既不是行政法也不是商法,而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此我們有必要將經濟法從行政法和商法中獨立出來研究。[5]但是,由於戰時管制經濟法的長期影響,許多從事經濟法研究的學者仍然有著強烈的政經壹體化意識。因此,無論是在觀念上還是在時間上,都有必要建立以禁止壟斷法為核心的經濟法理論,並使之成為自由市場經濟體制下正式的新經濟法理論。特別是,由於“控制”是壹個極其豐富的概念,調整各種經濟活動,新經濟法在形式上往往表現為涉及各個領域的法律制度。因此,如何將以控制經濟為中心的戰時經濟法與以禁止壟斷為中心的新經濟法銜接起來,如何將新經濟法與現有的商法、行政法、民法、勞動法區分開來理解經濟法的獨立性,如何梳理具有控制特征的新經濟法的概念,成為這壹時期的重要理論課題。
在日本戰後經濟復蘇時期,美國占領軍想把日本建成像美國壹樣的小政府市場經濟體,並且為了使支撐這壹經濟體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壟斷法的基本理念被人們廣泛接受,出現了反壟斷法是日本經濟憲法的說法,同時試圖建立以反壟斷法為核心的日本經濟法理論體系。然而,從壹開始,在美國幹預下制定的反壟斷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就存在很大分歧。後來由於東西方冷戰日益尖銳、朝鮮戰爭爆發以及1952年日本從美國獨立,日本經濟自然轉向政府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除了適用《反壟斷法》之外,還制定了大量保護壟斷的產業政策法。[6]而且,政府用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基本法律不僅僅是反壟斷法,還有金融法和壹些不同時期的“產業振興”。因此主張平衡促進競爭和適當限制競爭的關系,因此逐漸停止“反壟斷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的說法。即使在日本市場經濟體制被認為已經達到壹定成熟的今天,當我們重新談論如何建立小政府,如何建立以競爭為中心的市場經濟體制這壹日本經濟當前的重要課題,提出應該恢復作為以往經濟法中心的“壟斷禁止法”這壹概念時,也沒有人再使用“壟斷禁止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這壹表述。因為從日本戰後經濟發展的歷史來看,產業政策法發揮了更加積極的作用,而壟斷禁止法則壹直處於非正常的“冬眠”狀態,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反制產業政策上。也就是說,當政府過度利用產業政策法保護某壹產業,有損於市場競爭機制時,公平交易委員會和相關經濟法學者利用壟斷法的規定來抵制政府產業政策法法案的通過。[7]所以,如何處理反壟斷與公共利益的關系,仍然是當今日本經濟法的重要課題。
2.經濟法理論體系中的“中心論”和“非中心論”。
在將經濟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進行研究的同時,形成了兩大經濟法理論。這就是以丹宗趙信和正信為代表的“中心論”(即經濟法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和以今村成和和金澤義雄為代表的“非中心論”(即不認為禁止壟斷法是經濟法的中心)。
就“無中心論”而言,以金澤義雄教授的觀點為例,他認為所謂經濟法就是在經濟=社會協調的要求下,以社會協調的方式解決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和困難(即民法自動調整的局限性所產生的困難)。它要求從國家經濟的立場出發,借助“國家之手”制定各種經濟政策,並通過國家幹預來實現這些經濟政策。經濟法的出現是為了彌補民法無法涉及的法律空白領域。如果能這樣把握經濟法的本質特征,我們就不難理解,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在各種社會環境中,經濟法的內容既可以是促進壟斷的法律,也可以是維護競爭秩序的法律。作為經濟與社會協調的要求,金澤教授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解決社會發展中的矛盾,維護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而制定的法律。所以,壹方面,為了維持社會穩定,需要有法律來促進壟斷,維持供求關系。另壹方面,為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有必要禁止壟斷法。所以國家在這兩個方面的監管同等重要,並不認同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經濟法[8]。
就“中心論”而言,以代表競爭法核心理論的丹宗教授為例,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即在限制市場競爭的情況下,國家幹預市場,以維護競爭秩序,這是經濟法最基本的特征。這樣界定經濟法的目的在於表明經濟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以現實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各種受市場支配的現象(不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狀態和可能性)為自己的調整對象(調整的目的和方法也是多樣的),從而形成自己的經濟法體系,並與相鄰的行政法、民法、商法、勞動法相區別。在競爭法中,有禁止市場支配和維護競爭秩序的法律,如《壟斷法》。還有促進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的法律,如壟斷禁止的適用排除法、經濟控制法等,都與競爭法密切相關。為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法的核心是競爭法,競爭法在經濟法中占據核心地位。
3.兩種觀點對日本經濟法理論研究的影響。
從兩種不同的理論中,我們不難看出,“無中心論”認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應該由禁止壟斷法和產業政策法兩部分組成。政府依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對市場活動的規範包括鼓勵和促進,也包括禁止和限制。經濟法的功能是對“市場失靈”的事前防禦和矯正。相反,“中心論”認為經濟法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而產業政策法只存在於禁止壟斷法適用之外的特殊情況下,不應與禁止壟斷法具有同等地位。國家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只能以禁止壟斷法為依據。只有當市場限制競爭時,國家才應該幹預市場,以維護競爭秩序,而在此之前,國家不應該幹預市場。由於兩種觀點的差異,日本經濟法的教科書也分為兩個版本,壹個是由競爭法和產業政策法組成,另壹個以《禁止壟斷法》命名,主要介紹除本法適用以外的產業政策法。而“事後幹預”理論[9]在日本從來沒有被政府所接受,也是少數人在學術上堅持的觀點。
第三,經濟法學會的建立和各個時期經濟法的研究主題
1,經濟法學會的成立及以前的研究活動
如前所述,在《禁止壟斷法》頒布實施後,如何理解經濟法新的競爭理念,如何擺脫以管制經濟為中心的戰前管制經濟法對日本經濟法理論的影響,成為經濟法研究的重要課題。在此背景下,日本經濟法學會於5月4日在東京成立,1951。貼在熱點紙網。
經濟法學會的成立極大地促進了經濟法的研究。通過學會的年度研討會,提前確定會議報告的議題,並廣泛討論。比如第壹次研討會(1952)的議題是“中國壟斷法存在的問題”。在這個時期,大家關註的焦點是經濟法理論本身的建設。學術界努力厘清經濟法的概念,試圖建立以禁止壟斷法為核心的現代經濟法理論體系。
20世紀60年代初,隨著戰後重建的完成和日本經濟的快速發展,學者們開始關註與壟斷法相關的法律問題。這些研究不僅拓寬了經濟法的研究領域,也為社會實踐提供了理論幫助。作為日本經濟法理論成熟的重要標誌,格非1961年出版的《法學全集》中有金澤的經濟法和今村的反壟斷法,第二年出版的正田的經濟法。這些經濟法專著在質和量上都有了很大的飛躍,其中分別形成了三種具有代表性的理論。即全面規制經濟活動的金澤的經濟法理論、以今村為代表的禁止壟斷法的功能理論、從社會法的立場對金澤理論和今村理論進行批判的正田的社會法理論。
2.新壹代經濟法學者的研究課題與相關學會的成立。
20世紀70年代中期,壹代研究者開始直接從經濟法的角度研究經濟法理論。在日本經濟法既定基礎理論的指導下,他們開始研究各種商業規制法與競爭法的關系,如《電氣商法》、《郵電商法》、《道路運輸法》、《競爭法》等。
20世紀80年代後半期,隨著日本限制性政策的放松,也帶來了限制性政策下競爭行為的普及,為經濟法理論研究提供了更廣闊的領域和更活躍的氛圍。在此期間,由於日美貿易摩擦不斷升級,美國強烈批評日本政府幹預市場經濟活動;該行業還利用了美國的壓力,要求政府放松對企業和國際貿易的控制。面對國內外的壓力,日本政府於1993 12 16公布了經濟改革最終報告,提出了規制放松的基本思路:“原則自由,例外規制”。社會規制[10]應該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規制”。圍繞政府行政改革和從經濟管制到社會管制的管制放松,經濟法學者及時提出了在管制放松中引入競爭的主張。壹方面,鑒於過去產業政策法中促進壟斷發展的傾向,有必要縮小《禁止壟斷法》的豁免立法範圍;另壹方面,強調必須妥善處理社會公共利益、安全與競爭法的關系,因為這是反壟斷法終極目標(保證消費者利益和國民經濟民主健康發展)的本質要求。這些理論為改革過程中的立法活動提供了依據,為進壹步完善日本市場機制提供了及時的法律保障。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逐漸出現了日益放松管制和加劇競爭的趨勢。
隨著國際貿易摩擦的加劇和美國懲罰不公平貿易措施的運用,人們開始重視涉外經濟法的比較研究。隨著研究的深入,90年代初,國際經濟法從經濟法學會中分離出來,由研究國際經濟法和經濟法的學者成立了新的國際經濟法學會。研究的主要內容是國際貿易與關稅、國際貿易法等。
在日本,知識產權由知識產權研究會專門研究;證券法、銀行法等。由商法協會研究;經濟法與私法研究所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稅法由稅法協會研究。另外,公益院主要研究職業調節規律。在這些社會中,有經濟學家、商業學者和法律學者。最後,公法研究所主要研究金融法,但研究活動較少。
最近日本經濟法研究的新動向是研究法律與經濟的關系,主要受美國“低和經濟學”影響,用價格理論研究法律現象,將產業組織理論引入壟斷法研究[11]。
21世紀,日本經濟法的研究課題仍然是探索如何用數學方法解釋現實中的反壟斷法,並繼續討論“放松管制”政策的相關問題。具體來說,日本雖然建立了以市場體系為中心的經濟體系,但在必要的公益規制中,如何處理產業政策法與競爭法的關系。換句話說,在日本正在成為老齡化社會,逐漸失去國際競爭力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實施競爭法是日本社會最大的政治課題。在國際經濟法領域,討論建立亞洲自由貿易協定的可能性是該領域的中心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