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省級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促進資金(以下簡稱“促進協調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據財政部、商務部發布的《促進外經貿區域協調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8]11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促進省級外經貿協調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安排的促進外經貿發展的專項資金。中央明確的促進西部地區(恩施州、長陽縣、五峰縣)外經貿協調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內容
第四條協調發展促進資金的重點支持方向如下:
(壹)支持出口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進壹步開拓國際市場;
(二)支持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農產品等支柱出口產品的技術改造,引導進出口商品結構和貿易方式的調整和優化,進壹步擴大加工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出口比重;
(三)支持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出口產品,培育優質名牌出口商品和創建自主出口品牌,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
(四)支持出口基地建設;
(五)支持各類進出口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擴大出口,規避匯兌風險;
(六)支持境外工程承包、境外直接投資和各種勞務輸出;
(七)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電子商務發展;
(八)支持重大外貿項目的科學論證和重點商品、重點市場的研究;
(9)支持國際經濟貿易學術和人才交流與合作,支持外經貿領域人才培養,促進外經貿能力建設。
第五條根據《管理辦法》確定的使用原則和方向,協調發展促進資金具體支持以下內容(詳見附件1):
(壹)支持企業參加國際知名展銷會(展覽會)。出口15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參加商務部和省級政府或政府部門舉辦的國際知名展銷會,按企業實際承擔的展位費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按照組織單位實際發生的公共展覽費用的7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按照企業參展國際航班經濟艙往返費用的70%計算,單個企業的贊助商不超過2家;按照國家財政規定,給予境外展會舉辦國補貼標準的70%給予生活補助,單個企業贊助人數不超過2人。
列入省商務廳每年年初下達的國際市場開發計劃的重點會展項目,由省商務廳或其主辦單位申報。
(二)支持企業加大產品技術升級投入。對出口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農產品等支柱產品的企業,為提高出口產品質量和檔次或延伸產業鏈而進行的產品技術改造項目所籌集的貸款,給予貼息補助。貼現期限為65,438+0年,貼現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按實際利率計算)。單個項目貼息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出口企業特別重要的項目將適當增加。
(3)支持企業加大出口新產品的研發力度。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自主研發的出口產品研發項目,按企業實際研發費用總額的5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654.38+0萬元,並適當提高出口企業特別重要項目的資助比例。
(4)加大對農產品出口的支持力度。農產品出口企業的檢驗檢疫費、有機產品認證等國際認證費、出口獲得進口國(地區)市場準入的農產品出口基地註冊費,按企業實際支付的7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65438+萬元;對相關機構建立出口農產品檢測室並購置相關設備的,按實際設備購置費的5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654.38+0萬元。
(5)支持軟件出口和軟件外包。對通過CMM(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評估的軟件出口企業給予壹次性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
(六)支持企業創建出口品牌。獲得國家出口名牌商品稱號的企業,給予壹次性資助654.38+0.5萬元;對獲得省級出口名牌商品稱號的企業給予壹次性資助65438+萬元。
(七)加大對出口基地建設的支持力度。對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出口基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按實際投資額給予50%的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農產品出口基地設施建設,按實際投資額給予30%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654.38+0萬元。
(八)鼓勵出口企業和對外經濟企業積極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按照實際繳納的保費給予補貼,其中農產品70%,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50%,其他產品30%;投保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按照實際繳納保費的1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9)支持企業積極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各相關出口企業開展國際標準認證、出口市場產品認證及相關登記、評估、檢測、備案的費用給予適當補貼,以應對進口國(地區)設置的以苛刻技術法規和標準為主要內容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十)支持企業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對國內外相關機構正式提起訴訟和投訴的企業,根據其訴訟和投訴的實際訴訟費給予適當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十壹)鼓勵企業開展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對提供在岸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給予30%的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提供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給予30%的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企業與境外企業合資、參股、合作開展服務外包業務給予30%的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對成為國際跨國公司外包服務商的企業,給予壹次性補貼20萬元;對在華為跨國公司提供服務外包服務的企業給予壹次性資助65438+萬元;對專業承包商開展的國際服務外包推廣活動,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十二)鼓勵實施“走出去”戰略。境外海員培訓和實習費用將直接補貼,並納入省政府推進的境外海員專項資金統壹管理。對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直接投資項目的前期費用給予適當資助;對對外勞務企業、對外經濟培訓機構、省級境外勞務綜合基地和境外海員生源基地給予適當補貼。
(十三)支持商務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商務信息公共服務系統建設項目由全省統壹規劃,分期安排。
(十四)鼓勵促進外經貿能力建設。對國際經濟貿易學術與人才交流合作、對外經濟貿易人才培養項目,按項目實際成本給予50%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十五)支持對外經貿領域重大問題的研究和論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外經貿領域重大項目、重點商品、重點市場、重要規劃等重大課題的研究、評估、論證費用的50%,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六條統籌發展推進各項支持內容的資金分配以不超過批準預算為原則,同時充分考慮重點項目和重點產品的需求。對於已經獲得國家和地方政府類似財政支持的項目,不再重復支持。
第三章主管部門及職責分工
第七條省級財政部門和商務部門是本地區協調發展和促進資金的主管部門。
第八條省商務廳負責確定全省協同發展促進資金重點支持點,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建立項目庫並進行科學管理,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省級以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項目組織、項目申請受理、初審和實施監督。
第九條省財政廳負責審核全省協調發展促進工作的重點支持點和資金使用計劃,提出資金監管要求,確定資金撥付程序,會同省商務廳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以下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撥付,並會同商務部門委托其對項目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項目申報
第十條協調發展促進基金項目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有關主管部門或機構作為項目單位的除外;
(三)有從事項目的專業人員和實施條件;
(四)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最近三年內無外匯詐騙、騙稅、走私等違法行為;
(五)有良好的經營業績,有壹定的資金配套能力。
第十壹條申請人連續年度累計支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單個項目支出在5萬元以下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申請人申報的項目應為自上壹年度項目申報截止日至本年度項目申報截止日期間已完成的項目(技改、研發等時間跨度較長的項目,時間可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按行政級別申請項目時,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壹式兩份,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費用憑證復印件加蓋財務專用章):
(壹)申請使用促進協調發展資金的書面報告;
(二)外經貿協調發展促進項目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3)申請人基本情況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對外貿易經營備案登記表、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四)項目總結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竣工驗收報告、相關主管部門文件、相關機構認證證書等。,說明項目的真實性和實施效果);
(五)最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6)項目支出匯總表;
(七)項目費用憑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協調發展促進資金實行項目管理。項目資金申請按行政級別逐級申報。省屬企業直接向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提出申請;其他企業按屬地原則,經同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商務、財政部門,市商務、財政部門審核後匯總上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