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19條夫妻財產協議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18條配偶壹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夫妻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應當理解為:
(1)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財產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因日常需要,任何壹方有權決定夫妻是否擁有共同財產。
(2)夫妻壹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雙方表示的,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者知道的約定”,由夫妻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壹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由* * *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第十三條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發給士兵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的,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乘以年平均數,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數,是指按照具體年限,將上述支付給軍人的費用總額除以所得的數額。它的具體壽命是平均壽命70歲與士兵入伍時實際年齡之差。
第十五條夫妻分割同壹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場價格難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