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下列說法之壹是錯誤的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下列說法之壹是錯誤的

法律主觀性:

根據侵權行為和侵權後果的不同,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壹、民事責任(1)停止侵犯著作權,法律對侵權人施加的首要目標是停止侵權行為,防止權利人損害後果的進壹步擴大。這是侵權人的主要民事責任。(2)為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不僅給權利人造成了損害,也影響了著作權人的名譽。僅僅停止侵權不能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損失。因此,侵權人應當采取行動消除侵權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的不利影響,並向著作權人賠禮道歉。(3)賠償損失侵犯著作權會給權利人帶來財產損失,因此侵權人應當進行賠償。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賠償數額確定如下:1。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賠償數額=權利人的實際損失;2、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金額=侵權人違法所得;3.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賠償金額為≤ 50萬元。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壹般來說,賠償損失針對的是有過錯的侵權人,而無過錯的侵權人可以停止侵權行為,無需賠償。但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無過錯侵權人從侵權行為中獲得收益的,應當將收益返還著作權人。二。行政責任侵犯著作權損害公眾利益的,侵權人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侵犯著作權的行政責任主要規定在《著作權法》第47條,《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19條。其表現形式有:1,處罰主體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2.處罰便利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並可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三。刑事責任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第19條,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版權侵權達到壹定程度,侵權人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壹定程度=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對社會利益造成嚴重損害。量刑基準是:《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1,違法所得≥ 3萬,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是指:①非法經營額≥ 5萬;(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數量≥ 1000份的;③其他嚴重情節。2.違法所得≥150000,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特別嚴重情節是指:①非法經營金額≥202100;(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數量≥5000份的;③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無害化銷毀侵權復制品和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並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播放、復制或者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規避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規避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提供規避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技術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