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著作權法如何保護作者在作品中的署名順序和位置?

著作權法如何保護作者在作品中的署名順序和位置?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署名權是指識別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是作者享有的最重要的精神權利。在社會生活中,隨著人們對版權的日益重視,出現了各種需要解決的署名權問題。署名權對“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的定義,不再局限於解決作品上是否署名作者、署名是否正確的問題,還包括更為詳細具體的內容,如合著者的署名順序、署名位置等。對署名順序的保護更加準確、微妙地體現了在壹定範圍內對不同作者精神權利的不同保護。尤其是在學術研究、調查報告等文章中,業內人士習慣從署名順序來判斷每個作者對作品的貢獻,從而賦予署名順序更深的精神內涵。法律應尊重習俗和慣例,承認並保護有利於科學和藝術作品發展的規則。再者,雖然法律對署名位置的保護沒有明確規定,但可以通過行業慣例來判斷署名位置是否適當,從而保護作者在署名位置的權利,充分體現對作者人格的尊重。有壹個案例,原告是某翻譯作品的譯者,被告是出版社。出版翻譯作品時,在書的封面上列出了書的原作者和叢書的主編,在封面內折和版權頁上列出了原告,以及編輯和版式設計人員。盡管出版社在作品中為原告明確表明了其翻譯作品譯者的身份,但原告仍認為出版社侵犯了其署名權,要求出版社在作品封面上署名。雖然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我認為作者的署名地位應該得到保護和尊重。按照行業慣例,翻譯作品壹般會突出原作者和譯者,壹般體現在封面、扉頁和版權頁。出版社將譯者列在側頁和版權頁上,與編輯、版式設計者並列,實際上降低了譯者對作品的貢獻評價,署名位置也不符合行業慣例,對原告的精神權利造成了壹定的損害,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