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國家推進“ 證照分離 ”改革,持續 精簡涉及經營許可事項 ,依法采取 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 等方式,對所有涉及經營許可事項進行 分類管理 ,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 不得 作為企業登記的 前置條件 。
(1) 資質證書 有效期為 5年 。
(2)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 3個月前 ,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3)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
企業發生 合並、分立、重組 以及 改制 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 申請重新核定 建築業企業 資質等級 。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規定,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 變更登記 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 遷移 後其持有的 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復辦理 。
(總結:企業有工程領域的典型違法行為,不批準升級和增項)
1、撤回
註:①合法取得②不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③整改無效
2、撤銷
註:①不具備資質條件②非法取得
3、註銷
註:①被撤銷、吊銷、關閉後,或有效期屆滿後不續期②為確保證書失效而辦理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