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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條款的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1)商業秘密的內容

合同協議中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提供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提供方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

技術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設計方案、實施方案、數據庫、技術報告、技術文件等。

商業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模式、財務信息、管理訣竅、客戶名單、產銷計劃、供應情況、購銷渠道、協議內容、保密函電等。

(二)合同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

接受方有責任對提供方的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並同意:

1.商業秘密信息僅用於企業信用評估目的;

2.僅允許直接參與本次評估的人員和專職保密人員接觸該商業秘密,並與這些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其實質內容應與本協議類似;

3.未經供應商許可,乙方不得披露或轉讓其商業秘密;

4、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合同約定的保密條款中的其他情形。

商業秘密提供方同意第3條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1.根據國家規劃辦和國資委要求,公開企業工商登記基本信息和評估結果,供公眾查詢,並對參評企業進行擴大宣傳;

2.商業秘密已經或正在成為公眾可以獲取的信息;

3.能夠以書面形式證明接收方在從提供方接收商業秘密信息之前已經熟悉該商業秘密信息;

4.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給接收方的信息;

5.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披露的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