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審理,而行政訴訟則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2、法律依據不同。行政復議依據的是《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而行政訴訟則是依據《行政訴訟法》。
3、程序不同。行政復議只有壹級,即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後行政復議程序即終止,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則對壹審法院作出判決不服還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在審理過程中,行政復議壹般是書面審,只有在必要時,才可舉行聽證或當面聽取有關人員意見。而行政訴訟除特殊案件外,壹般均可公開審理,且具有交換證據、法庭調查、質證、辯論等程序。
行政復議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即行政復議結論的決定權由行政機關層級審批,行政首長最終決定。而行政訴訟實行合議制。
4、結案方式不同。行政復議可以由行政機關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與本申請人也可自願達成和解,而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5、審理的內容不同。行政復議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審查其適當性,並可依法作出復議決定。而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雖也對適當性進行審查,但壹般不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作出裁決。
6、行政復議不收費,行政訴訟收費。
擴展資料:
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