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借殼上市需要註意哪些實體法律和程序法律問題
《證券法》Q3:公司借殼上市及被並購註意事項
借殼上市有兩個關鍵步驟: 1)收購殼體及相關資產。借殼上市壹般都是用並購形式出現的,將某經營不善的上市公司收購,然後收購方成為該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這壹步的操作主要是企業並購方面的業務,壹般是整體收購,含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負債收購要與債權人簽訂三方協議。 2)資源整合。主要是資產置換,將收購方(控股股東)能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優良資產置換原上市公司的不良資產,這步主要是非貨幣性交易(原資產出讓給原股東,新資產進入上市公司),或者關聯方交易(上市公司直接購買控股股東的優良資產)。購買資產後,這部分資產的相關收益也就帶到上市公司裏面了。這就是我們經常看到某上市公司購買了***資產或上市公司投資***萬元購買了***資產,或新簽訂***合同***萬元,等等,這些公告實際上就是新資產的後續效能。 其他就是證監會要求的相關操作了,手續比較復雜,壹般要2~3年。但借殼上市不用等指標。Q4:公司借殼上市的標準和條件有哪些
借殼上市的定義
借殼上市或借殼重組是指《重組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即: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重大資產重組。借殼上市的標準和條件
借殼上市的標準是:除符合《重組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借殼上市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與規範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信息來源於網絡,僅供參考Q5:重大資產重組新規,重組對象是不是都要求ipo標準
個人認為 重大資產重組的情況下,您寫了壹個新規。 在IPO情況下,證監會才能監管,壹般不上市的企業的監管力度與IPO差距極大 所以個人認為,妳的提問應該是肯定的答案 另外重大資產重組的話IPO必須要出公告披露。Q6: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都適用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麽
上市公司實施並購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對象數量是不超過10名還是不超過200名?中國證監會時間:2012年07月16日:答:根據《證券法》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為公開發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法》規定非公開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法》並未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對象予以明確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與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存在差異:壹是發行對象的確定方式不同。在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行政許可決定時,發行對象通常是不確定的,需通過詢價確定;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交易目的主要是購買發行對象持有的標的資產,在首次公告發行方案時,發行對象就是明確確定的。二是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通常是向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購買其所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要求是50名以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壹般是200名以下。如果要求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往往就不能壹次性買入標的公司的全部股權或控股權,會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效率產生影響。實踐中已經出現了許多上市公司換股吸收合並非上市公司發股對象超過10名但不超過200名的案例。因此,上市公司實施並購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對象數量限制原則上不超過20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