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電力企業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電力企業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報告和治理工作。電力企業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全方位覆蓋、全過程閉環”的原則,落實責任分工,完善工作機制,對隱患進行初步評估,每月10前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上月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見附表1),每季度第壹個月10前報送季度隱患排查治理分析。第十七條建立重大隱患即時報告制度。電力企業經自評認定為重大隱患的,應當立即向當地電力監管機構報告。涉及消防、環保、防洪、航運和灌溉等重大隱患的,電力企業應當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調整改。重大隱患信息報告應包括:隱患名稱、隱患現狀及其原因、隱患程度、整改措施和應急預案、處理期限、責任單位和人員(見表2)。第十八條電力監管機構對整改時間超過180天的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制度。SERC負責對整改時間超過180天的ⅰ類重大隱患掛牌督辦,SERC派出機構負責對整改時間超過180天的ⅱ類隱患掛牌督辦。SERC可根據情況委托機構對部分ⅰ級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涉及跨省、多單位的ⅱ級重大隱患,該機構可上報SERC掛牌督辦。第十九條SERC派出機構應當對轄區電力企業報送和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進行分級登記,確定為重大隱患的,應當組織評估。被評定為二級重大隱患且整改時間超過180天的,要向相關企業下達《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評定為ⅰ級重大隱患且整改時間超過180天的,在2個工作日內向SERC和當地人民政府報送重大隱患信息。整改時間超過180天的ⅰ級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可由SERC發送至國家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企業成員單位並告知相關派出機構,也可通過派出機構直接發送至掛牌電力企業。《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主要包括:督辦名稱、督辦事項、整改和過程防控要求、辦理期限、解除督辦的程序和方式。對於整改時間不超過180天的重大隱患,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現場監管和指導。第二十條電力企業應當建立隱患管理臺賬,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整改資金、整改措施、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限期整改隱患。在控制重大隱患的過程中,要加強監測,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實現重大隱患的可控控制。第二十壹條重大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在不影響電力(熱力)供應的情況下,電力企業應當停止存在重大隱患的設備、設施的生產或者運行,疏散人員,並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重大隱患治理完成後,電力企業應當組織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隱患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經電力監管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建設和生產。第二十二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掌握重大隱患整改進展情況,有權責令隱患整改責任不落實、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電力企業暫時停產。第二十三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信息交流,建立隱患月報、季報和年度總結制度,定期對轄區內電力企業在隱患管理制度建設、責任落實、獎懲機制和信息報送等方面的工作進行統計分析和報告。 並於每月17前向SERC報送本地區上月重大隱患治理情況,每季度第壹個月17前報送上壹季度隱患排查治理分析總結。 第二十四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電力企業獨立調查評估、及時報告重大隱患並有效治理的行為給予通報表揚;對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相關電力企業未上報的,要進行通報和批復,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格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