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證券法對信息披露的規定

證券法對信息披露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第壹百六十壹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不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修訂)}相關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補充規定1。違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未披露按照規定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他人直接經濟損失共計50萬元以上的;2.虛增或虛增的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總資產的30%以上;3.虛增或虛增利潤達到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0%以上;4.涉及未按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項的金額或連續十二個月累計金額占凈資產的50%以上;5.導致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多次終止或者停牌的;6.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上市交易的;7.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虧損為利潤或披露利潤為虧損;8.多次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多次未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的;9.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條【違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案件(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負有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或者未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股東、債權人。 (2)虛增或虛增的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總資產的30%以上;(3)虛增或虛增利潤達到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0%以上;(四)涉及未按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的金額或者連續12個月累計金額占凈資產的50%以上;(五)多次導致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或者暫停上市的。(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上市的;(七)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將盈利披露為虧損;(八)多次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多次不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的;(九)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