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註冊新公司到工商局要辦理哪些手續,要準備什麽材料

註冊新公司到工商局要辦理哪些手續,要準備什麽材料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範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幹預。

第五條 (1)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轄  第六條 (1)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 (2)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 (1)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第三章 登記事項  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壹)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註冊資本;  (五)實收資本;  (六)公司類型;  (七)經營範圍;  (八)營業期限;  (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壹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公司只能使用壹個名稱。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壹個。

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1)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五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第十六條 公司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四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1)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壹條 (1)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1)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1)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壹條 (1)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十二條 (1)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1) 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1)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五條 (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1)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1)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並、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並、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並、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四十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壹條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第五十六條 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註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註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納;註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五十七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於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五十八條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發布。

第九章 年度檢驗  第五十九條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六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並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第六十壹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

年度檢驗費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