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2、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
3、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4、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5、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6、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7、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8、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9、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
10、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