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通知》(高檢發民字〔2013〕1號),並對相關問題做了細化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