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的形式包括以下幾種:
1、公開性,就是所寫作的內容、承載的信息,都是要向壹定範圍內或特定範圍內的人員公開出來的,具有較強透明度,不存在任何秘密和暗箱操作;
2、周知性,就是寫作的目的,是為了讓關註內容與信息的人們了解,從而參與其事;
3、科學性,就是公示的時間要科學合理,反映出群眾的意願;
4、民主性,就是公示的過程與結果,都是公開、公平、公正的,都是有群眾參與和監督。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