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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報紙上的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區分公告的類型以及法律是否有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的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公告時,可以采取在報紙上公告的方式實施,具有法律效力。

公示的形式包括以下幾種:

1、公開性,就是所寫作的內容、承載的信息,都是要向壹定範圍內或特定範圍內的人員公開出來的,具有較強透明度,不存在任何秘密和暗箱操作;

2、周知性,就是寫作的目的,是為了讓關註內容與信息的人們了解,從而參與其事;

3、科學性,就是公示的時間要科學合理,反映出群眾的意願;

4、民主性,就是公示的過程與結果,都是公開、公平、公正的,都是有群眾參與和監督。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