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解釋 - 什麽是國有資產流失

什麽是國有資產流失

問題壹:什麽是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資產流失是指屬於國家的資產或所得流礎國家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如:屬於國有的機器、廠房廉價賣給國有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應該歸國家的利潤所得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等。

問題二:1請問什麽是國有資產流失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造成國有資產20萬元損失既夠成本罪。

問題三:國有資產流失的嚴重後果是什麽? 認為國有企業是壹種特殊企業的同誌強調社會主義計劃經濟下的國有企業和資本主 義市場經濟中的國有企業在功能和地位上都是不同的,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國有企 業也應該是壹種特殊的企業。這種意見值得重視。社會主義國有企業在法律上屬於全民 所有,並由 *** 代表人民進行管理。因此,它的特殊性是不能否認的。但是考慮到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存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主導作用,考慮到我國國有企業數量較 多的現狀,為了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除了少數企業(如有些自然壟斷性質、公益 性質、軍工性質的企業)要繼續國有經營,不宜或不能成為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外, 絕大多數國有企業還是要通過各種不同形式(包括有些國有小型企業改制後成為非國有 企業)改革,成為真正的商品生產經營者和市場主體的。所以,國有企業改革也有壹個 分類指導的問題。在國有企業要不要“四自”這個問題上壹直有不同看法。反對企業成為獨立商品生 產者和經營者的人當然反對企業“四自”,有些贊成企業成為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人 也不同意“四自”的某些內容。有的同誌認為現在不應再提“四自”,說自主經營的“ 自”,是指經營者,自負盈虧的“自”,是指所有者。四個“自”說的不是同壹個主體 ,是無法組合到壹起的。我不同意這種意見。“四自”說的是不是同壹個主體呢?我認 為是的,即都是指企業。①自主經營是指企業要有經營自 *** ,而不僅是指經營者要有 經營自 *** 。傳統企業中有黨委、管委會、職代會和管理人員,公司制企業中有股東會 、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他們都有自己的經營管理權,而不只是經營者才有經營自主 權。②自負盈虧也是指企業,即法人企業用自己的財產對盈虧負全部責任。那種企業自 負盈虧中的“自”是指所有者的說法過於籠統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所有者當然要負盈虧 責任,事實上改革前所有者也是負盈虧責任的,不過是作為所有者的國家統負盈虧。企 業自負盈虧正是針對統負盈虧提出來的。自負盈虧不僅涉及所有者的利益,也涉及經營 者和廣大職工的利益,我們要建立起壹種機制,使之成為真正的企業自負盈虧。③自我 發展也是指企業,即企業要能自我積累,自我發展。國家作為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從來就 是要發展企業的,問題在於企業不能自我發展,因此才提企業自我發展的要求。④自我 約束也是指企業。企業經營者當然有個自我約束問題,但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 會等等也有這個問題,而且企業自我約束和經營者自我約束的機制和要求也是不同的。 所以,說四個“自”無法組合到壹起是缺少根據的。還有人說,實現企業“四自”是要瓦解國有制。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其實,只要是 真正的企業,都要實行“四自”的,資本主義企業要“四自”,社會主義企業也要“四 自”。不實行“四自”企業就不可能搞活。當然,不是說企業“四自”了也就搞活了, 搞活企業要多方面做工作,而實行“四自”則是起碼的要求。資本主義企業和社會主義 企業在生產關系上有區別,而社會主義企業實行“四自”並非改變社會主義生產關系。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必須進行產權改革,而這個問題也是長期有爭議的。黨 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把產權清晰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特征,以後爭論仍時斷時續。有 人不贊成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尤其不贊成產權要清晰,不贊成企業產權改革。反對產權 改革的意見甚多。例如,有壹種說法:中國國營企業的產權是明確的,不存在清晰產權 問題,主張產權清晰就是要實行私有化。還有壹種說法:中國國營企業的效率問題,說 到底是個能否真正狠抓管理的問題;產權清晰與效率關系不大,甚至無關。按照這些意 見去做,中國國有企業改革難以深入,也建不起現代企業制度。所謂產......>>

問題四:為什麽國有資產會嚴重流失?國有資產流失的機制或途徑是什麽 (壹)企業財務管理、經營管理中的流失。

壹是處置固定資產不入賬。有的企業沒有經過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同意,擅自處理國有固定資產而收入不入賬。有的雖然經過批準,但固定資產收入也不入賬。二是應收賬款不入賬。有的企業,將回籠的資金不入賬做壞賬處理。有的企業將已做壞賬處理的應收賬款收回時不入賬。三是通過投資轉移資金。有的國有企業將資金投入民營或非關聯企業,最後借口對方企業經營失敗,評估時確認為投資損失,造成“合法”流失。四是在擔保中的國有資產流失。有的企業利用國有資產、國有企業信譽為民營企業擔保。賺了錢歸民營企業,虧損了由國有企業承擔債務。而有些企業經營者沒有責任的約束,輕率提供擔保,造成擔保損失。五是購銷環節的國有資產流失。企業購銷人員在采購過程中,以次充好、缺斤少兩、索要回扣;在銷售過程中,為賺取傭金,明明是質優暢銷品卻以低價脫手。六是在工程發包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對施工單位的偷工減料“睜壹只眼、閉壹只眼”,造成大量“豆腐渣工程”,給國家、人民生命財產帶來巨額損失。建設項目嚴重超預算,隨意增加工程項目和工程量,超支工程款。七是私設“小金庫”。現在相當多的企業存在“賬外資產”,或“賬外收入”。這些資產和收入,往往保留在工會等機構中,以獎金、福利等名義私分。八是偷漏國家稅款。有的企業“賬外收入”不進財務大賬,偷漏流轉稅、所得稅,或者收入直接抵減支出,偷漏國家稅款。九是利用虛假發票報銷,虛列成本。也有些國有企業人員將關聯民營企業、關聯公司的費用拿到國有企業報銷。

(二)企業改制重組、產權轉讓過程中的流失。

有些國有企業在進行股份制改造時,違反國家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甚至無償分給個人或員工持股公司,尤其是利用MBO形式,管理者以低於正常價格購買國有資產。為達到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個人少花錢占大便宜的目的,有些國有企業通過帳務處理,使國有資產縮水。如加大成本與虧損;不全面清查清理固定資產和存貨;無形資產不入帳;資產剝離不嚴格;加速折舊,增大成本;將國有資產經營收入和投資收益不入賬或虛列為負債;不如實反映應收賬款,多頭掛帳;虛列資產損失,騙取核銷國有權益;優惠政策執行不嚴肅等等。具體表現為:

1、財產清查不徹底。在企業改制準備階段,必須進行徹底的財產清查。而部分企業沒有對企業歷史形成的資產和負債情況進行真實、完整的反映;或者只將賬面原值作為清查值,使得壹定的賬外資產無法納入改制範圍。

2、資產評估不規範。壹是評估委托程序不規範,既是評估委托方,又是資產受讓方,直接操縱評估結果;二是評估人員因自身利益驅動,私下交易,人為低估資產價值;三是評估操作程序不規範,直接由企業自行清點資產,對企業隱瞞的資產未經評估;四是評估方法失當,往往只用壹種方法,缺乏不同方法之間的相互印證、比較;五是任意核銷應收款項,不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六是以部分資產代替整體資產評估,以有形資產代替企業總資產。

3、資產剝離不嚴格。如對企業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未按規定辦理出讓、租賃或以作價出資入股手續;可保留劃撥用地的未報批或超期使用,使土地處於無償使用狀態。

4、產權交易不透明。企業在改制過程中,買賣雙方在談判過程中始終壹對壹討論,甚至暗箱操作,私下交易,將國家利益拱手讓人。

5、執行優惠政策不嚴肅。在出售企業過程中,將部分國有資產無償量化給個人,或設置不合理的優惠股或配送股;有的隨意減免原企業的債務及擔保責任。對企業的產權轉讓、承包、租賃收入清繳不力,導致國有資產收益不能得以實現。

6、逃廢債務。部分企業借改制、重......>>

問題五:國有資產流失的資產流失途徑 在破產中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機制的逐步完善,價值規律發揮愈來愈重要的作用,市場機制運行的形式是機遇與風險並存,其結果當然符合“優勝劣汰”這壹自然規律。在這種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破產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也正是由於商品經濟客觀發展趨勢的沖擊,破產才應運而生。據初步統計,從1988年試行《破產法》以來,全國***審結破產案件2000多件,已破產的企業當中,絕大部分企業占用大量國有資產,有相當壹部分企業破產的主要動機是逃避債務,企業破產了,銀行貸款理所當然地予以核銷。“破產有利”、“先分後破”的現象相當嚴重,破產企業中的資產流失,已成為國有資產流失的主渠道之壹。在企業改制中黨的十五大以後,股份制在國有企業改革中普遍推廣。這種新體制的實施,為我國國有企業走出困境、重振雄風、註入活力提供了政治保證。但由於壹些企業在操作中的不規範,造成了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總結出如下現象:壹是將國有資產低估或不進行評估就低 價入股。壹些股份制企業在組建過程中,對國有資產高值低估。最常見的手法是對其中有形資產部分按原值等價折合入股,如對土地、房產等大宗不動產按原購入價評估,不計其市場升值部分。相當壹部分企業甚至把原來國家撥給的土地,不計價折合成國家股份劃作自己企業的法人股,對國有資產中的專利、商標、商譽、品牌等極具價值和增值潛力的無形資產,則不予評估或按極低的價格評估,有意無意吞噬國有資產。二是將公有資產按比例送給個人。壹部分人認為:職工是企業的主人,是財富的創造者,在改制中為保護壹己私利,將公有財產無償量化給個人,致使國有資產流失。三是在紅利分配時,國家股、集體股、個人股同股不同利。不合理的利益分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據國家體改委與財政部估計,僅1997年國家應得的收益流失約3 億元以上。四是改制企業發生的虧損由改制前單位負擔。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中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提供的資料表明,僅1992年全國與外商合資合作的8550家國有企業中,有5000多家的675 億元帳面資產沒有經過評估,按45.2% 的升值率(有關部門計算的)計算,壹年中就流失掉305 億元。經營管理不善造企業經營管理的優劣,直接影響國有資產的運營,壹些企業經營管理混亂,沒有章法,不按照嚴格的組織程序辦事,對項目的開發不作充分的調查和科學的論證,拍腦袋定盤子,致使決策失誤;粗放式的生產技術管理,造成生產技術效率低下,從而導致企業整體效益下降,甚至虧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如某冷凍廠投資2000萬元建立兩個萬噸冷庫,其利用率僅有13% ,每年折舊及貸款利息***400 萬元,企業每年虧損200 萬元。此外,企業資產流失與管理不善有直接聯系,財務管理混亂,存在大量的帳外國有資產。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推算:全國預算內國有企業帳外固定資產凈值約147.6 億元。財政性蠶食財政性蠶食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財政赤字向銀行透支。這部分早在歷年財政預算中支出的資金,財政不可能、也無法歸還金融部門,實際上是財政侵食了金融資產;二是銀行墊付款項認購國債。自1981年到1998年全國發行國庫券累計511.3 億元,銀行認購167.4 億元占32.7% ;三是財政應補企業虧損未補款項。這部分資金實際上是讓銀行信貸資金墊付了。這三項合計,財政蠶食金融性國有資產達1100億元(《資本經營論》114 頁)。無形資產、土地不入帳會計改革之前,無形資產在我國得不到國家和社會的承認,時至今日,很多企業的無形資產尚未估計入帳,企業的權益無從體現,商標、專利權、專利等無形資產流失於帳外。自然......>>

問題六:如何界定“國有資產流失” 但我也提到,還是有可以找到壹些藥方。文章發表後,編輯頻頻催稿,希望趕快將解決辦法“端”將上來。 財富論壇開幕式全揭秘騰訊財經觀察專題華新系派人管沈陽新開同方紫江復牌有望漲停中國房地產經紀機構超3萬李嘉誠博弈中小股東峰谷電價為何只升不降管理人員的十大品德世界各地的另類旅遊方式樹立正確的彩票觀 可是,且慢!在這篇文章中,我還是不能談如何防範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而必須先談另壹個問題:如何界定國有資產流失。原因很簡單,如果我們連“國有資產流失”如何界定都做不到,談何防範與疏解之道,豈非無的放矢? 關於“國有資產流失”的界定,世界銀行專家張春霖和經濟學家樊綱曾有專文闡述。我這裏只略作介紹。 確定某項國有資產到底價值幾何有“重置法”與“市場法”。所謂“重置法”,指的是如果重新添置此項國有資產所需幾何。當然,很多國有資產不容易找到完全相同的均質產品來作比較。好比說,妳的資產與現在的資產已經不完全是相同的產品,妳怎麽能簡單通過折舊作比較呢?不可以的。也許,賬面上我們根據當初添置這壹資產時的價格,再扣除折舊,是否就可算是這壹資產的價格了?也不可以。因為這樣的算法過於簡單,既沒有考慮供求關系,也沒有考慮現金流量的不同。 在我國,如果采用公開招標的辦法,則成交價格形成的基礎便是賣主和買主的底價。其中,賣主的底價是其願意接受的最低出售價,或所謂“保留價格”,而買主的底價則是其願意支付的最高購買價。通常,賣主和買主會根據兩個因素來估算壹個企業對自己的價值,並以此作為買賣底價:壹是其對該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期,二是折現率。其中,未來預期現金流壹般表現為息前與稅前收入或凈收入,而折現率則是投資者認為自己必須獲得的回報率。 舉例來說,某投資者預期某企業在今後某壹時期的現金流為50萬,與此同時他給自己所定的折現率是5%,那麽他對這個企業的出價壹般不會超過1000萬,否則將不能覆蓋掉全部融資成本(也就是說還不如不融資),或者不如投資於其他項目。同理,賣主如果是自己經營,在某壹時期的預期現金流是10萬,而拿錢買國債可賺5%的利息,他以此作為自己的折現率,那他的底價最低就可以是200萬。 當然,上述的賣主和買主的底價,都是典型的“私人信息”,外人並不知曉,但雙方正是借此而成交的。至於國有資產流失,最重要的是要依賣主底價而定。好比說,在上面的例子中,賣主只要將企業賣到200萬以上,就已經優於自營,因此也就不存在資產流失的問題了。但低於200萬,則不如自己經營,那就肯定出現了國有資產流失了。 我們再假設真實的情況是這樣的:這個對於賣主值200萬元的國有企業最後以500萬的價格成交,但買主轉手卻以800萬的價格出手。能不能說發生了國有資產流失?不能。原因就在於前面談到的只要成交價已高於賣主底價,就說明國家通過出售企業的收益已經大於繼續經營的收益。如果非要抱怨,那只能說國家利益在國家的經營者手裏沒有達到最大化收益。 國有資產成交價格高於國家底價卻低於再出售價格售出,未能達到國家利益最大化,原因是復雜的,至少有以下幾種情況:1、買主對資產進行了重組,這種情況下300萬差價便是其資產重組的市場回報;2、買主比國家更善於推銷此項資產或具有更多的其他買方信息(如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境外投資機構聯合參股孚再將其控股,最後高價轉賣給美國吉列的案例);3、代表國家出售國有資產的工作人員能力不夠,只能賣到500萬;4、出售人員其實有能力賣800萬,卻沒有這樣的積極性,或幹脆被買家收買從而出現“道德風險”,結果只按500萬售出。 那麽,上述四種情況是否符合標準的“國有資產流失”?不符合。理由還是......>>

問題七:什麽是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資產的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出資者、管理者、經營者,因主觀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問題八:什麽叫國有資產流失? 是爺們的就舉報,然後遠走高飛

問題九:國有資產流失1000萬要負什麽責任 壹、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五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公司法》第八十壹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規定: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附則:(六)本規定中有關私分國有資產罪案中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問題十:說明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國有資產流失查處的表現形式:

①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時,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者任意壓低評估值。[1]

②在進行國有產權轉讓和處置國有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時,違反規定,無償或以低於市場的價格轉讓給非全民單位或者個人。

③在實行承包、租賃時,違反規定,低價發包或租賃。

④在企業改制時,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⑤在財務管理中,非法侵占國有資產。

⑥在行使企業經營權時,濫用經營權,侵占國家所有者權益。

⑦在股份制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損害國有股權益和中方權益。

⑧在行使出資權、監督管理權時,由於違反規定,非法幹預企業經營權致使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是指國有資產的經營者、占用者、出資者、管理者,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章制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